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

  发布时间:2009/11/6 14:08:26 点击数:
导读:  我们不能再无视这样的事实:科学正在影响当代的社会变革而且也受到这些变革的影响,但是为了使这种认识多少具有实在的内容,我们需要比以往更仔细地分析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①]——[英]J.D.贝尔纳…

  我们不能再无视这样的事实:科学正在影响当代的社会变革而且也受到这些变革的影响,但是为了使这种认识多少具有实在的内容,我们需要比以往更仔细地分析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①]

    ——[英]J. D. 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

  引言

  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Friedrich Karl Savigny, 1779—1861年)及其历史法学派理论很难再去解释变动不居的技术时代与知识社会的某些法律现象。人们似乎再也无法从民族精神中发现、培植和巩固既有的法律传统。[②]因此,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年)说,“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则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断作出新的调整。”[③]法律社会学家们的思想还不能简单地用一句经验主义的话来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④],因为我们几乎无法再去“经验”这个突飞猛进的知识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更加彰显,二者也表现出极强的张力;而与此同时,法律的回应性特征就日益凸现出来。[⑤]

  一、知识社会的来临

  社会发展线性进步理论给我们讲述了人类进步的单一故事:科学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工具,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正向的、同步的,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决定和改善着生产关系,工业革命带着人们欢心鼓舞地步入现代文明。于是,我们只要不断地发展科学技术和提高生产力,就可以实现人类解放。[⑥]然而,事情发展得似乎并非如此明朗而清晰。法兰克福学派[⑦]的学者们认为,当代发达工业社会中,统治者借着技术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内化为被统治者的心理意识,使人们丧失判断能力、批判能力而成为思想僵化、缺乏革命精神的单面人;统治的合理性在生产力的制度化增长中获得了合法性的基础。这样,“生产力在其科技发展的水平上,在生产关系面前似乎有了一种新的状态和地位。这也就是说,生产力所发挥的作用从政治方面来说现在已经不再是对有效的合法性进行批判的基础,它本身变成了合法性的基础。”[⑧]按照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1898-1979年)的说法,即技术和统治-合理性和压迫-达到了特有的融合。因此,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作为意识形态的制度框架(der institutionelle Rahmen)的一部分。[⑨]这就表明,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现在已不再居于社会结构的最底层,也不再处于政治生活的幕后,而是居于前台,与法律构成同一层面(而不是分层)的共同体,从而影响着社会结构和社会范式。

  社会学所揭示事实也正是如此。学者们认为,科学技术所改变的不仅是经济形态,而且对社会行为和结构具有重要的影响。他们将社会分为社会结构、政体和文化三个部分。而社会结构又包括经济、技术和职业制度。由此,有学者分析道:

  随着经济、技术和职业制度的变化,社会结构也将随之改变,而社会结构的改变将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社会科学工作者,不但要研究经济形态的变化,同时也必须探索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只研究经济形态的变化,不研究整个社会的变化,经济形态的研究是难以获得全面深刻的认识的。换言之,我们既要关注知识经济,也必须重视知识社会的研究。[⑩]   所以说,以技术为先导的工业革命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已经不单是技术与经济的问题,它们更多的是与制度、文化和道德等密切关联的社会发展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之下,第十四届世界社会学大会对知识问题倍加关注。[11]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夫妇(Alvin and Heidi Toffler)早就指出,“全球性的竞争至少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再回到生产流水线时代的一致性,一律性,回到官僚和体力型的经济。但是,第三次浪潮不仅仅是个技术和经济学的问题。它涉及到道德、文化、观念,以及体制和政治结构。总之,它意味着人类事务的一场真正的变革。”[12]也许,未来学家们略带有些天启般的观点总让人们的认同感有所保留[13];但无庸置疑的是,这场以知识经济为先导的变革是整体性的,是一个社会范式的转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转变是以生产物质产品为主导的工业社会范式转变到以生产知识、信息为主导的“网络社会”或“知识社会”[14]的新范式。当然,对知识社会这种新范式的探讨必须先对其背景或经济形态-知识经济的兴起进行考察。

  那么,什么是知识经济呢? 这个时下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语汇,各学科也为之提供了不同的注解。按照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6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报告中的说法,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经济学学者从这种“新经济”对传统理论的挑战中发现,知识经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知识作为内生变量纳入了经济分析范畴;另一方面是在知识型企业中用“劳动雇佣资本”的模式替代了传统“资本雇佣劳动”的模式。[15]社会学学者在考察社会生产、分配、消费和就业四个环节后认为,知识经济有四大特征:(1)创意成为生产的主要内容;(2)知识的占有程度成为分配的主要依据;(3)知识消费成为主导消费;(4)知识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要就业者。[16]这些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而从宏观上来看,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比较,知识经济大致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提出知识经济的概念,而且把它说成是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时期,主要是从生产要素的角度来划分的。在人类发展史上,在蒙昧时期,人类的经济主要是采集和狩猎经济;而进入文明时期,人类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两个发展阶段。农业经济历经数千年,其主要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动力。工业经济数百年,其主要生产要素是资本、自然资源和劳动力。[17]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生产要素则是知识和信息。[18]

  这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决定了其支柱产业不同于农业经济时代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业,也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煤炭业、石油业、钢铁业和汽车业等,因为知识经济必然依赖技术所推动,自然地,高技术产业就成为了其主导产业。当然,这里所说的高技术产业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某项高技术成果的成熟和普及,原来的高技术产业也会变成传统产业,甚至成为“夕阳产业”。同时,高技术产业也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就目前情况来说,它包括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航空航天等产业。其中,信息产业中又可分为计算机制造业、软件业、网络服务业、咨询业、通信业等。[19]

  第二,知识经济是由创新所推动的经济。农业经济是靠土地和劳动力增加获得发展的,所以战争的目的在于扩张领土和俘虏劳动力。工业经济是靠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市场的扩张获得发展的,所以战争的目的在于掠夺资源和市场。知识经济的发展则依靠创新推动,不断地创新是其原动力。 “创新”这一概念是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 1883—1950年)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年最先以德文版出版)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他认为,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把一种从未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他认为,这种新组合的创新包括了五种情况:

  (1)采用一种新的产品-也就是消费者还不熟悉的产品-或一种产品的一种新的特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也就是在有关的制造部门中尚未通过经验检定的方法,这种新的方法决不需要建立在科学上新的发现的基础之上,也可以存在商业上处理一种产品的新的方式之中。(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也就是有关国家的某一制造部门以前不曾进入的市场,不管这个市场以前是否存在过。(4)掠取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也不问这种来源是已经存在的,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的。(5)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比如造成一种垄断地位(例如通过“托拉斯化”),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20]

  简单地说,这五种情况就是:引进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新的原材料供应;以及实现新的企业组合。[21]由此可见,这种创新均是经济发展框架中内在因素的变动和革新。

  第三,知识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依赖土地、石油、煤炭、铁矿和其他各种矿物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逐步造成生态失衡、物种灭绝、环境污染;而知识经济则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

  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China‘s Agenda 21)第1章序言中阐明了“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含义,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22].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更加丰富,它包括几层含义:一是指知识不同于传统的物质,它本身是不会因使用而减少,反而会不断增加、更新与超越。二是指由于高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自然资源可以大大地节约,并可重复使用与再生;同时,新材料、新能源技术可以代替原有自然物,从而获得丰富的物质和无尽的能源。三是指知识经济的发展可以调节和平衡生态系统,发展新物种,有效解决目前困扰人类的环境污染问题,创造更适应人类生存的环境,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开辟道路。

  第四,知识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农业经济以地为界,基本上是封闭型的;工业经济靠能源和市场,也只能是通过殖民和掠夺。而随着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经济的全球化真正开始出现了。现在,“经济全球化是我们正在面对的现实,而且,它不仅只是过去年代的趋势的某种延续或者回复。”[23]

  这种经济全球化趋势取决于:(1)科技革命的不可逆转性;(2)世界市场格局的逐步形成;(3)经济趋同化(人均所得趋同、经济需求格局趋同、生产能力趋同)快速发展;(4)全球范围普遍适用的规则被制定出来;(5)各国政府具有共同的信念与行为的一致。[24]

  知识经济的这些特征表明,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引起了社会范式的转变。这种新的范式转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和劳动将发生两个重大转变:一是从体力劳动向脑力劳动的转变,即从B(Brawn,肌肉劳动)到B(Brains,脑力劳动)的转变;一是从物质型生产到非物质型生产的转变,即从A(atom,原子,一切物质的基本单元)向B(bit,即所谓“比特”,信息传输的基本单元)的转变。这首先表现在发达国家脑力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高性能工作场所从事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工作者而不是体力劳动者。[25]同时,科技发展也带来了工作性质的变化,以货物为基础的生产明显地转变为高性能、高技术的服务,从而实现了从A到B的转变。正如未来学家尼古拉。尼葛洛庞蒂所说,“随着我们越来越少地使用原子、而越来越多地使用比特,就业市场的本质将发生巨变。”[26]


  (二)世界竞争将会围绕控制信息与知识而展开。正如有人所指出的,由于知识成为了首要的生产力,并对于生产能力来说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信息商品形式,因此,它在世界权力竞争中已经是、并将继续是一笔巨大的、也许是最重要的“赌注”和争夺的焦点。“因为民族国家曾经为了控制领土而开战。后来又为了控制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而开战。所以可以想象它们在将来会为了控制信息而开战。这样就为工业和商业战略,为军事和政治战略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27]

  (三)从封闭性、地区性向开放性、全球性的转变,即从I(Isolate,孤立的)到G(Globalization,全球性)的转变。这种转变有四大特征:第一,它越来越漠视地理、距离和时间;第二,全球性经济所提供的一个全球性的基础设施,加大了公共福利的消费,促使我们日益生活在同一个水平线上;第三,开放与共享的经济与财富-特别是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为人们同时拥有提供了可能-为文化、道德和价值等方面的趋同性和多样性并存奠定了物质基础;第四,无边界技术使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关系逐渐变得平等,因为它有能力为每一个国家和地区自由、平等地获得知识和信息开辟道路。

  (四)组织管理的巨大变革。与上述变化相适应的,人类将从集中劳动转化为分散式生产,出现了所谓“SOHO”(small office and home office)、“虚拟公司”、“虚拟社群”等现象。这些现象说明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形式。这大大提高了社会管理的复杂程度,也使我们在管理和组织方面更加依赖信息技术。在知识社会里,知识经济和组织管理是互动的,互为因果并相互促进。[28]

  二、法律的稳定性丧失,回应性特征凸显

  知识社会中社会范式的转变是人们行为方式变化的结果,同时,这也使得作为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与控制的法律,在近年来也发生了变化。因为脑力劳动及其成果(信息和知识)在过去并不构成人们的主要生活内容,传统法律行为的设计是建立在体力及对有形的“物”的控制上的。而全球化和虚拟空间的扩大又再一次加重了传统法律的制度负担,使之有“难以承受之重”。于是,经过人类千百年磨合而形成的稳定的法律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一点,我们多少可以从某些法律现象方面获得一些感性认识。例如,现行日本著作权法在最初实施后10年内几乎没有什么风吹草动。但是,到了1984年(昭和59年),对租赁音像制品的著作权派生的权利-出租权等进行了修改;而1985年(昭和60年),为保护计算机软件又作了修订。而且,其后修订工作连续不断。这些经历的主要修改如下:

  ——1986年(昭和61年),对数据库的保护,将有线放送权放入有线送信权;

  ——1988年(昭和63年),延长了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期间;

  ——1989年(平成元年),缔结保护表演者条约后对国内法进行了完善;

  ——1991年(平成3年),延长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期间,承认外国的的表演者也享有音像制品的出租权;

  ——1992年(平成4年),引进个人录音录像补偿金制度;

  ——1994年(平成6年),依据WTO协定的规定进行修改;

  ——1996年(平成8年),修改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间;

  ——1997年(平成9年),将放送权和有线放送权改组为公众送信权,创设了送信可能化权;

  ——1999年(平成11年),增加了有关回避技术保护手段的规制,对权利管理信息改变的有关规制,创设了转让权。
 

  这些修订,大多数都是只隔1年或者2年进行。这样频繁的修改,究其原委,大都是由于数字化技术的影响所带来的。而随着知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今后这样的倾向还会更加明显,修改的速度还会加快。[29]

  这种频繁的法律修订显然冲击了法律所应当具有的稳定性,也影响到我们对自己行为的预期。而且,事情可能还远不止于此。法律的稳定性是成文法和法律法典化的主要追求价值之一,而法律稳定性的丧失必然波及到成文法本身存在的价值。当然,这里所说的“稳定性”与完整性、确定性和程式性属于同一价值体系的范畴;换句话说,对稳定性的冲击实际上就包含了对法律的完整性、确定性和程式性的影响。

  成文法是以文字形式颁布并予以公布的法律,其根本特点在于共知性和双向约束性。共知性指成文法是为执法者和被执法者所共同看得见的法律,因为它是在生效前公开颁布的。因此,在成文法条件下,执法活动自然地受到被执法者以及社会大众的严格监督,一有偏离成文法的执法行为,被执法者将行使各种救济权(如上诉、请愿、游行示威等),由此形成对执法者之权力的有效控制。[30]

  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从欧洲两次成文法运动[31]中分析认为,成文法的特点在于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建立起共知性和双向约束性,从而形成对执法者权力的有效控制。尽管现代社会法律应对社会发展的方法依然是以成文法为主导,但一部经常修改的、不稳定的法律也自然影响到成文法律所应具有的共知性。而随着法律共知性的渐渐丧失,成文法所具有的这种双向约束性的功能也就会减弱,从而对执法者所形成的控制能力也就会降低。[32]正所谓:“当代社会瞬息万变,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导致了法制在规模和功能上的扩张,从而给守法与变法的两难境遇更渲染了一层紧张的气氛。”[33]

  在这种紧张气氛中,法律的应对性增强,出现了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回应性的法律”;用“伯克利观察法”(Berkeley Perspective)[34]的角度即称之为“回应型法”。[35]而法律的应对性或回应性特征又加剧了法律的不稳定性。这就使我们生活在一种几乎无法回避的无奈和困境之中。然而,对法律的回应性或回应型法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在无奈和困境中寻求一条可能获得法律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路径。

  探求回应型法已成为现代法律理论的一个持续不断的关注点。如同J.弗兰克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为了这个目的,他们极力主张扩大“法律相关因素的范围”,以便法律推理能够包含对官方行为所处社会场合及其社会效果的认识。像法律现实主义一样,社会学法学的目标是使法律机构能够“更完全、更理智地考虑那些法律必须从它们出发并且将被运用于它们的社会事实”。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是为发展一种回应型法的模型而作出的更直接的努力。在这种理论看来,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36]

  可见,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两位教授诺内特(P. Nonet)先生和塞尔兹尼克(P.Selznick)先生是从现实主义法学派在近年的发展来认识回应型法的。他们认为,这种回应型法有别于过去存在的另外两种法律现象-即“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压制型法的标志是法律机构被动地、机会主义地适应社会政治环境。自治型法是对这种不加区别的开放性的一种反动。它的首要关注是保持机构或制度[37]的完整性。为了这个目的,法律自我隔离,狭窄地界定自己的责任,并接受作为完整性的代价的一种盲目的形式主义。”[38]而与这两种法律不同的是,回应型法试图去缓解这两种法律现象中法律的完整性和开放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他们认为:

  我们称之为回应的而不是开放的或适应的,以表明一种负责任的、因而是有区别、有选择的适应的能力。一个回应的机构仍然把握着为其完整性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同时它也考虑在其所处环境中各种新的力量。为了做到这一点,它依靠各种方法使完整性和开放性恰恰在发生冲突时相互支撑。[39]

  他们似乎在向我们表明,所谓回应性的法律,它是在保持法律的完整性的条件下来实现法律对社会的适应与开放的。这实际上一种试图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合的尝试,是两者结合的产物;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地道的法律现实主义的思维模式。而这种思维模式对法学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使完整性和开放性恰恰在发生冲突时相互支撑”。不过,这又不单是一个方法方面的问题,更涉及法律的价值内涵(这一点下文将会论及)。 这种法律现实主义的思维模式也许从本质上应验了经典马克思主义者关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和经济关系的反映的思想。[40]但是,知识社会背景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反映尤有些不同之处。

  事实上,法的发展反映出更大范围的社会发展,这是再也明显不过的。例如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引起法的变化的一个直接因素:内燃机、汽车和空中运输的出现引起了法的原则的更新和新的部门法的诞生,以此适应现实生活中的这些新因素和它们带来的危险。但是当前西方法学在处理计算机的运用和信息革命所带来的种种后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证明,这个适应过程常是缓慢而又艰难的。正象埃利希所说的:现代立法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与社会变迁对法的冲击一样,都是一个棘手问题。[41]

  法律社会学学者们将科技对法律的影响作为例证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当代西方法学在适应社会变化过程中的这种“缓慢而又艰难”,进一步说明了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是长期性的;而且每一种法律法规在回应社会以后向传统法律门类转化的过程也将更为漫长。而这种现象实际上包含了一个更为深刻的原因:科学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即“可证伪性”。因为支撑知识社会的主要物质基础是科学技术,而科学技术所具有的客观性却又是可以不断地被“证伪”的;科学在被证伪的过程得到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科学技术的变动不居的特性,这就使得知识社会的基础也时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而引发了法律对社会的不断回应与变化。 英国哲学家波普尔(Karl R. Popper,1902年- )曾经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揭示了科学所具有的这种“可证伪性”特点。他指出,一切科学与非科学的根本界限在于“可证伪性”和“不可证伪性”。他在广义相对论“推翻”牛顿引力论的震惊中发现,科学本身并不在于它的可证实性(宗教、玄学、占星术一度也可以找到支持自己的例证);科学之为科学,而在于它在经验事实的发展中不断否定或证伪自己,过渡到更新的理论。所以,科学最根本特性恰恰在于它的可证伪性,-上帝是不可以被证伪的!从这个角度看,任何一种称之谓科学理论的东西都不过是一种猜想或假设,其中必然潜在着错误,即使它能够暂时逃脱实验的检验,但终有一天会暴露出来,从而遭到实验的反驳或“证伪”。这就是所谓的科学的可证伪性。[42]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强调一切发展过程中内部的否定因素,认为真理是一个随实践而不断发展的过程。恩格斯早就说过:“今天是被认为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藏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43].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支持知识社会不断进步的是对既有知识的“证伪”或更新。正如前面所谈到的,在被创新所推动的知识经济的发展中,法律实际上也处于不断地“维新”或“革新”之中。

  这里之所以称为法律的“维新”(Reform)而不是法律的“革命”(Revolution)[44],旨在于于动辄“改天换地”的国度里强调这种法律变化对传统法律的继承性;甚至可以说,其仅仅是量上的变化,尚不关涉到法律本质。其实,自19世纪末开始的自由法学运动基本上已经确立了法律的目的性和法学方法多样性的核心地位,因为法典万能主义、概念法学并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①] [英]J·D·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陈体芳译,张今校,商务印书馆1982年11月第1版,第37页。英国著名物理学家、伦敦大学教授贝尔纳(J. D. Bernal, 1901-1971年)先生于1939年出版的《科学的社会功能》一书,为“科学学”(又称“科学的科学”「Science of science」)这门学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贝尔纳先生60多年前提出的问题,今天仍然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②] 萨维尼(Friedrich Karl Savigny, 1779—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德意志私法理论的奠基人、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述有:《占有权论》(1803年)、《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1814年)、《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年)、《论当代罗马法制度》(1840-1849年)和《论契约法》(1851-1853年)等。1815年,萨维尼同艾希霍恩(Eichhorn, K.F.)、格兴(G?schen, J.F.L)一道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后来,该杂志成为了历史法学派的主要阵地。 萨维尼认为,法律与人民对权利和正义的理解是相同的,它渊源于人们的信仰、习惯和“共同意识”,体现着一个民族的特征,即所谓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因此,法律生活在民族的独特生活之中,它只能够被“发现”,而不能被“创造”。

  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西方法学流派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胡果(G. Hugo)、萨维尼、普赫塔(G. F. Puchta)、艾希霍恩(K. F. Eichhorn)、英国的梅因(H. Maine)和美国的卡特(J. C. Carter)等。梅因发展了德国历史法学派,提出了法的进化理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发现法的共同特征。历史法学派盛行了近一个世纪,19世纪末期才开始逐渐衰落。20世纪以来,作为一种思想,历史法学派可以说已经并不存在;但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它逐步融入到了法律社会学之中。

  [③] [美]罗斯柯·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邓正来校,华夏出版社1989年4月第1版,第1页。

  [④]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Common Low (Boston, 1923), p.1. 美国著名法官奥列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41-1935年)在《普通法》中所说的这句话,后来几乎成为了诠释普通法传统的一句经典。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51页;又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潘汉典校订,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334页。

  [⑤] 关于法律的回应性特征问题,目前只有少数学者论及,例如有的学者曾撰文指出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问题,但作者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加以论述的。参见刘普生:《论经济法的回应性》,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⑥] 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社会演化图景:一定生产力之上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一定的经济基础;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生产力的发展改变着生产关系,并通过经济基础决定了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⑦] 法兰克福学派是20世纪20、30年代在德国兴起的一个思想流派,40、50年代后流入美国,在欧美学术界和思想界有着十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在关于人与科学技术的问题上,该学派有很多有价值的论述。中文文献中,有的学者将这个问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过研究,请参见陈振明:《法兰克福学派与科学技术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

  [⑧]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1页。

  [⑨] 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都将解放自然或技术作为解放人的必要条件。《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没有收录“法兰克福学派”辞条,但在“人道主义”之“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人道主义”栏中,在论述“人与科学技术”时,论及过马氏和哈氏的观点。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哲学》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8月第1版,第698页。

  [⑩] 金吾伦:《迎接知识社会的到来》,载《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1] 参见周长城:《社会知识:渊源、挑战与展望-记第十四届世界社会学大会》,载《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12] [美]阿尔温·托夫勒、海蒂·托夫勒:《创造一个新的文明》(前言),陈峰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5-6页。

  [13] 人们认为,“过分信任未来学是不谨慎的”。参见[法]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车槿山译,三联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页。

  [14] 就现今世界科技发展而言,知识社会的兴起是以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为基础的,而知识社会的发展又为这“三化”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参见金吾伦:《知识社会的兴起》,载《科普研究》1997年第2期。 [15] 参见洪智敏:《知识经济:对传统经济理论的挑战》,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6期。

  [16] 参见王澄清:《知识经济的四大特征》,载《中国科技论坛》1999年第1期。

  [17] 在生产要素中,从土地到自然资源,概念更宽泛,环境问题也成为一个重要因素,这也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变化。

  [18] 这里说的“主要”,并不排除其它因素。在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并不是说知识和信息对经济发展就毫无作用,而知识经济时代也不是说自然资源和资本就不需要。这里只是相比较而言,哪些才是生产的主要因素。正是从这一点考虑,有的学者将知识经济“更确切点”地定义为“主要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参见李京文:《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前言),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页。

  [19] 当今时代,一项高技术的突破,往往带动一批产业兴起,同时为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提供了新手段。近20年来,信息产业的发展独领风骚,生物工程业也紧随其后。人们预测,这两个产业是21世纪最大的产业,其前景一片光明。

  [20] [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易家详、张军扩、胡和立、叶虎译,张培刚、易梦虹、杨敬年校,商务印书馆1990年6月第1版,第73-74页。

  [21] 该学说后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一书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并经其追随者的继续深入研究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绛枫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4月第1版;特别是该书序言部分和第2篇对资本主义创新的论述。又参见该书另一译本:《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2月第1版。

  [22] 参见《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页。

  [23]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黄平校,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3页。

  [24] 诚然,承认这种趋势对我们是痛苦的。因为“全球化的含义实际上意味着西方就是标准,全球化是西方的全球化,不是中国传统价值语系的全球化,全球化意味着西方文明的话语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普及。”参见陈春文:《全球化格局与中国的私民社会传统》,载《科学。经济。社会》1999年第2期。

  [25] 1955年,美国白领工人和从事服务业的劳动者人数首次超过蓝领工人;在50年代,美国制造业工人占全美国工人人数的33%;60年代,比例下降到30%;80年代下降到20%;90年代中期,从事制造业的蓝领工人已经不到17%.虽然制造业工人的人数连续大幅度下降,但生产效率并没有下降,反而逐年增长,80年代从每年递增1%上升到3%;1979年到1992年,劳动力以15%的速度缩减,制造业部门的生产效率仍以35%的速度增长。See Rifkin Jereny, The End of Work, G. P. Putnam‘s son, 1995, p.8.

  [26] [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267页。例如,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自60年代以来,服务价格比工业价格增长三倍,美国服务业对 GNP的贡献率从50%上升到80%,其中63%的服务属于高技能的服务。

  [27] 参见[法]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车槿山译,三联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3-4页。

  [28]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的管理学专家马隆等人认为,工业革命是由生产和交通经济的变革形成的,而这一次新的革命是由协调的革命造成的。因为计算机、网络的最重要的应用就是执行协调的任务。言下之意是,这场革命(包括知识经济的迅速成长)是由信息技术推动的,而信息技术的中心作用是协调,协调乃是管理的基本职能。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正是管理推动着这场革命的发生和发展。参见金吾伦:《迎接知识社会的到来》,载《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29] 参见[日]半田正夫:《著作权制度的历史与展望》,载《法学家》第1160期,1999年7月15日版,第32页。

  [30] 徐国栋:《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载杨振山、[意]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第1版,第80页。

  [31] 即以《十二表法》为代表的成文法运动和19世纪前后欧洲大陆的法典化运动。 [32] 不过,这种对执法者控制能力的降低并不是使权力又回到过去毫无约束的统治者或君主的手中,而是形成了所谓专家社会中的“专家统治”。这也是知识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地方。

  [33] 季卫东:《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载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295页。

  [34] 日本神户大学华人教授季卫东先生认为,我们可以将他们称之为“伯克利学派”;他说,“在广义上我们不妨以学派视之”。参见季卫东:《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载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296页。

  [35] 本文中“回应性法律”、“回应型法律”和“回应型法”,均为同一含义。

  [36]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1-82页。

  [37] 张志铭先生在翻译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两位教授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时,将“institution(s)”和“institutional”多译作“机构”和“机构(上)的”,但其往往含有“机构及其运作规程(即制度)”之意。为保持文章一致性,本文亦采此用意。

  [38]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5页。

  [39]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5页。

  [40] 有时候,我们还不能简单地称之谓“物质经济决定论”。

  [41]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刘丽君、林燕萍、刘海善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4月第1版,第57页。欧金。埃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年),奥地利著名法学家,欧洲社会法学、自由法学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述有:《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1913年)、《法学逻辑》(1918年)等。

  [42] 当然,人的本性及社会文化传统中的惰性造成了人们非理性的顽固或教条态度,使得科学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可证伪性相反的另一面,即不可证伪性。参见[英]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波普尔科学哲学选集》(编译前言),纪树立编译,三联书店1987年11月第1版。

  [43] [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9月第1版,第338页。

  [44] 梁启超先生在《释革》中曾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他认为“Reform”是渐进的、部分的改良,而“Revolution”则是急进的、整体性的革命:“其事物本善,而体未完法未备,或行之既久而失其本真,或经验少而未甚发达,若此者,利用Reform.其事物本不善,有害于群,有窒于化,非芟荑蕴崇之,则不足以绝其患,非改弦更张之,则不足以致其理,若是者,利用Revolution.”参见旷新年:《激进主义与现代性经验》,载《读书》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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