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09/12/11 13:19:35 点击数:
导读: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是公司设立无法避免的,所以了解公司设立登记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下面作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登记管辖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务…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是公司设立无法避免的,所以了解公司设立登记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下面作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登记管辖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二、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应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天津(行政区划)+宏达(字号或商号)+商贸(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①殖民色彩: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②有消极影响;③封建迷信色彩;④低级庸俗格调低下;⑤伤害民族感情;⑥引起广大公众不良心理反映或不良联想,容易造成误解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四、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除上述问题外,还应注意,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告成立。公司凭执照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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