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咋就成了赠送 空白合同扯出复杂股权纠纷

  发布时间:2009/12/13 16:40:44 点击数:
导读:  2004年8月3日,67岁的唐明杰等人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一份《煤矿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和丙方的落款上签署了各自的名字。当时急于想将手中股权转让以便还清债务的唐明杰等人没有想到,正是这一份当…

  2004年8月3日,67岁的唐明杰等人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一份《煤矿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和丙方的落款上签署了各自的名字。当时急于想将手中股权转让以便还清债务的唐明杰等人没有想到,正是这一份当时没有乙方签字的“空白转让合同”,后来变成了经他们签字同意的“零转让股权合同”,由此牵扯出了一场让他们劳心费神的股权纠纷官司。

  此案经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及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历时一年,但最后的结果却出乎唐明杰等人的预料,原以为稳操胜券的官司打输了,这一输就输了一个价值千万的媒矿。

  收到终审判决后,执着的唐明杰仍然没有放弃,现在澳洲探亲的他在电话中说,他们已经提请申诉,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投资失败第一次转让股权

  说起经营煤矿,唐明杰现在除了后悔没剩下别的感觉。他说,从开始经手后,他原本平静的生活就再没有消停过。1997年,朋友朱步强(现年75岁)和周叔恩(现年73岁)找到他,说昌吉市有一个煤矿前景很好,他们已经投进去了一些钱,但现在资金不够了,希望他能合伙一起经营,只要再投入30万就可以开矿。唐明杰一开始并不愿意加入,加上自己也没有那么多钱。但耐不住两位朋友的劝说,就去煤矿看了看。朱步强所说的昌吉市新台焦煤矿位于昌吉市庙儿沟乡八号桥,在头屯河上游,距乌市78公里,占地面积2.02平方公里,在昌吉州煤炭企业中占地面积排第三,算得上是一个比较大的煤矿。当时测定的该矿地质储量为4500万吨,煤质为优质长焰煤。

  储量大,投资也不算太多,唐明杰决定跟朱、周两位朋友合作。通过澳洲家人的支持,没过多久,唐明杰就凑到了21万,加上朱、周凑的9万,30万凑齐了。可是事情进行的并不顺利,钱总是不够花,一直到2002年,唐明杰等人先后集资7次,借贷几十万,前前后后又投入了近200万。然而因为没有生产经验,对煤矿产业不了解,加上当时的煤碳价格算上运费最低时才40块钱一吨,所以煤矿一直在赔钱。在实在难以维持的时候,唐明杰等人决定转让部分股权以分担债务。

  2002年,通过别人牵线,唐明杰等人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联系。2002年9月4日和化工集团签署了协议,按当时新台焦煤矿注册资金60万的比例卖给化工集团55%的股权,受让价为33万,化工集团控股新台焦煤矿,将其更名为新疆化工(集团)南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化工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分三次将钱付清。

  以为靠上了国有大型企业的唐明杰等人长舒了一口气,心想这下还债有了指望。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正是从这时起,他们与化工集团扯不清道不明的股权纠纷才刚刚拉开序幕。

  日盼夜盼,一直到2003年的11月4日,化工集团付给了唐明杰等人第一笔11万元的股权受让金。可是在之后的等待中,唐明杰等人多次到化工集团讨款,给化工集团老总去信说明困难,但化工剩下的余款再没了下落。

  索要违约金赢了官司赔了钱 
 
  为了保证受让金按期支付,这时唐明杰等人又与集团公司就剩余的两笔转让金再次签订补充协议,新补充协议规定:“2003年11月31日支付10万元,2004年9月30日支付12万元”共计22万元的股权受让金于2004年4月13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负责人唐某,同时新协议规定“甲方如违约,每延付一天,向乙方加付22万元的1%违约金。

  但到期后,化工集团并没有按约定给付22万余款,唐等按照协议规定索要违约金无果。随后唐明杰等人将化工告上法庭,要求化工给付余款,并赔偿因为没有按期履行22万元股权受让金而产生的累计达46.08万违约金。

     2005年11月,一审法院认为两方有关股权转让金已经完成,甲方(化工集团)违约是事实,但乙方提出违约金过高,于是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于是法院按照银行延期付款利息日万分之2.1判决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9630.6元。案件受理费9422元,由原告负担9225.08元,被告负担196.92元。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6年2月二审判决认为双方虽然规定了违约金,但违约金已经明显超出了欠款本金数额,且甲方已经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仅在时间上有所拖延,原审判决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22元由唐某负担。

  一、二审下来,减去两审案件受理费及一审代理费16000元(二审律师免费代理),唐明杰等人因为对方违约虽然赢了官司但却赔了25016.48元。

  第二次转让缘何成了“赠送”

  如果说第一次转让股权让唐明杰操碎了心,那么,第二次转让就让他们伤透了心。2004年8月3日,在控股方化工集团的要求下,唐明杰等人与化工集团一起签署了一份《煤矿股权转让协议》,这次转让的内容是他们与化工一起将股权转让给乌鲁木齐的第三方。唐明杰说,当时化工已经多次给他们讲煤矿经营不善,已经负债累累,所以想将煤矿卖掉。一直在为还债犯难的唐明杰等人只想早日将手中的股权变现,早日摆脱欠债的困绕,经过一番思量之后,在《协议》的甲方落款上签了名。当时化工告诉他们,因为乙方的名字需要再明确一下,所以要到乙方那里去签署乙方的名字,因此一式十份的《协议》暂时由化工集团保管。

  但后来听说乙方不同意,所以,这份合同就作废了。

  2005年1月27日,唐明杰等人去化工集团索要欠款时,突然在一位负责人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一份有三方签字的《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上,乙方为吐鲁番地区兴和矿业公司。唐等人几乎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因为在此之前,他们从来没见过更没听说过吐鲁番地区兴和矿业公司,完全不知情。对此化工集团给他们的解释是,原来洽谈的那一家最后没有谈成。

  最不能理解的是,在该《协议》中,内容由原来的股权折价转让,变成了经唐等人同意,以“零转让股权”形式将他们拥有45%的南天煤矿股权转让给吐鲁番地区兴和矿业公司。原来《协议》中写明的转让金额、转让条件等也不复存在。最后的结果是唐明杰等人的股权成了“赠送”,价值百多万的股权转眼变成了陌生人的东西。而化工集团自己却留下了25%的煤矿股权,同时,清偿了南天煤矿欠自己的145万债务。

  将官司进行到底

  大惊之下,唐明杰等人认为是化工伪造了那份由他们签字的《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在他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他们的经济利益。2005年2月,他们将代工集团告上了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唐明杰等人认为当初签《协议》时,虽然受让方没有填写,但其它主要项目如转让金额、转让条件等都已经填写清楚,化工公司和矿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如实履行,但化工公司在办理过程中,私自与矿业公司将这些条件予以变更,伪造协议书第一页,违背了他们当初的意愿,该合同显然属于无效合同。

  而化工方面认为,该协议中,化工与唐明杰、朱步强、周树恩同属于转让方,双方之间《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议纪要》的内容一致,且有三方亲笔签字,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005年8月,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明杰、朱步强、周树恩与化工公司起草签订股东转让协议时乙方即股权受让人未填写,系不特定股权受让人。后经化工公司联系矿业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即股权受让人处签章,该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与会议纪要内容相一致,未违背唐明杰、朱步强、周树恩要求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唐明杰等人的诉讼请求。

  唐明杰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1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唐明杰等人上诉称《煤矿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一页的内容与原草签协议内容不符,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故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唐明杰等人的代理律师张元欣认为本案中有几个重要因素被忽略了,首先是煤矿的价值问题,该矿在唐等人投资了200多万之后,到底价值多少没有进行评估;唐明杰等人提出“转让”合同伪造的问题,且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应该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中,是否和吐鲁番矿业公司订立合同,是唐明杰等人的权利。化工集团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转让唐明杰等人的股权协议应属无效。

  唐明杰说,他还记得当初要钱时,他们给化工老总写的一封信中说道,如果打官司的话“你们必输无疑”。可是没想到,以为赢定了官司却输得这么惨。不过,他们已经再次提请申诉,用他的话说,他们会将官司一直打到底。

  5月26日中午,记者拨通新疆化工集团一位负责人的电话。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做为被告的新疆化工集团,始终没有聘请律师进行代理,在一审二审期间,都是由新疆化工集团的这位负责人做为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电话中,这位负责人说,做为被告,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对方败诉,说明案件事实很清楚。6月6日记者再次与他联系,他仍然告诉记者,“做为大型国有企业,我们以法院最后裁决为准。”6月12日,这位负责人在电话中再次重复了做为化工的代表,对此事的态度,“保持沉默;服从判决;对方有什么想法,是他们的事情,我们不发表过多意见。”

  律师点评:

  自治区律师协会《新疆律师》编辑部主任任德志认为: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皆须具备三个特征,一是主体,二是意思表示,三是标的。合同是典型的民事行为,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合同主体之间反复磋商的过程。所以任何一份合同当事人都应当是确定的。而本案所争议的恰恰是合同主体问题,由于三位老同志并未参与合同的订立,这就要考察化工集团是否具有代理三位老同志订立合同的代理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化工集团是否具有代理权,关键在于考察合同文书的真伪。这就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坚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经过鉴定,如果确认合同文书的第一页晚于后面的,则明显不符合常理,化工集团方面应当作出合理的说明,否则难免败诉的风险。

  本案所折射的重要现象,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如此的淡漠。假如在当初,当事人就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认真负责为法律行为,或者及时向律师进行咨询,那么这起空白合同引起的真伪纠纷案,就极有可能避免发生了。比如,在和他人订立合同时,尽量不要订立空白合同。对自己不了解的问题,要多咨询他人。尤其是法律问题一定要尽可能多的咨询律师,数额较大的合同尽量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经济活动中应当注意预防合同纠纷。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苏文玲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内的活动日益频繁,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本案中,不论过错在哪一方,造成纠纷的最终原因还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纠纷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不正常情况,不但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而且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因此,有必要提醒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单位及个体,事先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是避免合同产生纠纷的有效方法。

    合同纠纷的预防,既可以在合同订立前进行,也可以在合同订立时进行,还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具体说来,进行合同纠纷的预防,主要该注意这几方面:一,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此有利于详细、合法地订立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的漏洞或无效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二、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事先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诈纠纷和违约纠纷。尤其是在通过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场合,代理人应当出具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合同签订后,由于合同形式要件不具备而可能引起合同无效纠纷。三、精心准备合同条款。除了在订立合同时要精心准备合同条款外,对于合同需要变更、转让、解除等内容也应详细说明,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四、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公证。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相互协作,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当依法和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相互协作、共同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努力。同时,应随时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对于出现的可变更、解除的事由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注意保存相同的证据,以免在情节上纠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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