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谁来代表?“厦海发”引爆股权纠纷

  发布时间:2009/12/13 16:55:33 点击数:
导读:1999年4月,深圳旭飞集团以其旗下的两家关联企业———深圳旭飞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旭道房地产公司,控股了面临摘牌厄运的上市公司厦门海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厦门鑫旺…

1999年4月,深圳旭飞集团以其旗下的两家关联企业———深圳旭飞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旭道房地产公司,控股了面临摘牌厄运的上市公司厦门海发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厦门鑫旺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老鑫旺公司),并将其改制为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旺公司),从而间接取得厦海发的实际控股权,达到了借壳上市的目的。而厦海发通过增资扩股,引进优良资产,逐步走出了困境,不仅一举摘掉了“ST的帽子,而且1999年和2000年连续两年赢利。2001年6月8日,在深市挂牌的厦海发正式更名为旭飞实业。

  这本来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然而,让大家始料不及的是,深圳旭飞、旭道公司却因福得祸,2001年以来陷入了一场难缠的官司,控告方恰恰是厦海发的老股东厦门鑫旺经济开发公司。由于这场官司,使厦海发的1000多万法人股在一周内历经从查封到解封的“大喜大悲,深圳市商业银行见状也决定,暂缓向厦海发提供用以资产重组的6亿元贷款。

  正当人们为这家上市公司的命运担忧的时候,官司却以一种出乎人们意料的方式宣告平息。仅过了半年,原告老鑫旺公司工会于2001年8月31日主动向法院提请撤诉,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因资产被查封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从5万元到1.2亿

  厦海发是我国较早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也是厦门市第一家上市公司,1993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至今,提起厦海发股票认购时的火爆场景,许多厦门市民还记忆犹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厦海发催生了厦门市的第一代股民。

  然而多数人并不知道,“厦海发原本只是一家小渔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1983年,改革开放初期的厦门特区涌动着一股“合资潮。厦门水产局从下属单位抽调了一部分人手,欲与一港商合资开发海洋渔业资源,后因条件谈不拢而作罢。但人马已到位,架子已搭起,便成立了厦门海洋渔业开发公司,以易货贸易方式从港商手中换来的两艘旧渔船成为这家被定性为“城镇人民公社小集体企业的全部资产。由于是“小集体企业,许多从“大集体企业抽调来的职工还经历了一番剧烈的思想斗争,并且都应水产局要求签了份“保证书,自愿放弃原有编制和待遇,如果将来公司破产,自谋出路。

  也许是被逼得只剩“华山一条路,厦海发包括渔民在内的第一批职工空前团结,他们以两艘旧渔船为抵押从银行贷来了5万块钱,并以这些钱作为启动资金,以渔业捕捞、加工、销售为主业,兼顾贸易、餐饮等其它行业,开始了创业之路。苦心经营几年下来,到了1992年,企业注册资本已增加到了400万,企业积累的财富也颇为可观:扣除负债后,冷冻库里居然存有价值达3000多万元的水产品。

  1992年3月,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厦海发争取到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的支持,准备发三年期的债券募集资金。这时,有人向公司领导层提议,何不发行股票?公司的几个主要领导一合计,便着手开始运作上市事宜。

  由于当时股票在厦门市尚属新鲜事物,国有企业尚未意识到它可能带来的巨大好处,厦海发以一个“小集体企业之身居然奇迹般地争取到厦门市第一家上市公司的资格。1992年5月,厦门海洋渔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公开发行股票。1993年11月1日,“厦海发的名称首次出现在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厦门海洋渔业开发公司更名为厦门鑫旺经济开发公司,拥有“厦海发28.97%的股权,成为厦海发第一大股东,这就是老鑫旺公司的由来。然而,实际上,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老鑫旺公司的所有职工均与厦海发签定劳动合同,老鑫旺公司事实上成为空壳。

  上市后,公司资产一下子猛增到1.2亿元,这使得脑海里只有“渔业生产四个字的公司领导层颇有些不知所措,头脑也开始发热,他们把股民的钱投向了贸易、房地产、酒店业、餐饮业……甚至还开了家夜总会。

  然而,由于起点低,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不高,连年经营失误,加上主营的水产行业不景气,因此,1997年后,厦海发连续两年半出现严重亏损,累计亏损已达4467万元,银行债务4270万元全部愈期,近3000万元违法拆借无法收回,投入近6000万元的深圳两个房地产项目成了“烂尾楼盘,后来连银行贷款利息、员工工资也无力支付。到1999年初,深圳证交所不得不对其施以特别处理,厦海发面临摘牌的命运。

  重组控股公司埋下祸根

  面临退市危险的厦海发开始了紧张的资产重组工作,他们选择了改造控股股东厦门鑫旺经济开发公司的方式。

  1999年3月,他们与正急于买壳上市的深圳旭飞集团经过多次谈判,达成了增资扩股合资协议,吸收旭飞集团旗下的深圳旭飞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公司,并对“老鑫旺公司进行改制,重新设立组成“厦海发新的控股公司,即“新鑫旺公司。双方于1999年3月在厦门签订了《股东出资协议书》。

  改制后的“新鑫旺公司的股东结构是,旭飞实业公司以货币1017.28万元、房产作价3692.16万元,总计4709.44万元注入新鑫旺公司,占32%股权;旭道公司以货币921.91万元,房地产作价3346.02万元,总计4267.93万元注入新鑫旺公司,占股权29%;而老鑫旺公司以持有的厦海发公司的全部股权2295.9255万股作价5739.8万元投入新公司,占39%股权。这样,旭飞集团拥有了新鑫旺公司61%的股权,成为事实上的第一大股东,从而间接控股了“厦海发。

  由于新鑫旺公司设立后,老鑫旺公司自然就丧失了法人资格,为了解决新鑫旺公司39%股权由谁来代表这一问题,在厦门市体改委的指导下,老鑫旺公司成立了资产管理委员会来管理老鑫旺公司的集体资产,并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这个资产管理委员会由于不具有法人地位,暂时挂靠在工会委员会名下。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如下:原厦海发董事长张金龙、原总经理林玖宇和原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陈志忠,陈志忠成为工会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

  1999年4月28日,厦海发公布了第一大股东改制暨更名公告,宣布老鑫旺公司在增资扩股后更名为新鑫旺公司,原先由老鑫旺公司持有的厦海发28.97%的控股权改由新鑫旺公司持有。

  刚刚成立的新鑫旺公司与旭飞、旭道两家公司签订了两份重要的协议。一份是4月27日签定的《承包经营合同》,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将新鑫旺公司交由旭飞、旭道两家公司承包经营,承包金为每年200万元,承包期限10年,每年按基数递增3.8%,用于老鑫旺退休职工安置、在职人员福利及原先所属渔民的社保、医保等。另一份则是半年后签下的《股东会决议》,将新鑫旺公司的优质资产(深圳旭飞花园A座裙楼)及现金与“厦海发目前暂不发挥效益的部分资产(厦门海洋酒店、海发大厦、海洋娱乐城、厦港综合楼、厦门象屿龙鸿贸易有限公司、船队及零星房产、交通工具等)进行置换。

  至此,新鑫旺公司不再拥有任何经营性资产,将经营大权拱手相让,换来的是,岌岌可危的集体资产得以保全。

  值得注意的是前一份文件《承包经营合同》,正是这份文件为日后的内部股权纷争埋下了祸根,引发了后来发生的官司。应当承认,这份文件所规定的权益对老鑫旺公司是不错的,可问题出在200万元的年承包金如何使用和分配上,具体说就是,哪些人有资格和条件来享受这些承包金。由于公司重组前未进行清产核算资,产权界定不明晰,整个重组改制过程仅由个别领导说了算,多数职工并不知情,因而,在界定老鑫旺公司员工的原则和标准上,发生了重大分歧。

  界定谁是老鑫旺公司的员工是十分关键的,因为一旦“入围,就意味他是老鑫旺公司这个集体产权的拥有者之一,就有资格和条件享受200万承包款中应得的利益。

  改制前,1999年3月3日,三人资产管理委员会拟定了一个集体产权人员界定基本原则,即:

  1、1993年1月18日(厦海发注册日)前原厦门市海洋渔业开发公司员工;

  2、老鑫旺公司改制为新鑫旺公司(以工商登记注册日为准)前仍留在厦海发公司的员工。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者,才能界定为老鑫旺公司的员工。根据这一原则,老鑫旺公司的40来名员工中,只有22人符合条件。

  这一原则出台后,在原厦海发员工中立刻引起强烈反响。那些没有“入围而被打入“另册的员工有近20人之多,他们纷纷上访、上诉,认为这一人员界定原则不合理,理由是,从改成股份制以来,老鑫旺公司与厦海发公司都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所谓的22人原本也是和他们一样一起在厦海发工作,凭什么说厦海发注册前招来的员工就是永远的老员工,而厦海发成立后进入公司的人就不算公司员工?

  即使是被划入圈内的那22人中,也有一部分职工不赞成这样的界定原则,他们以原公司总经理林玖宇、副总经理陈耀钦为代表。

  由于对界定标准的不同意见,使老鑫旺公司的40名员工至此走向了分裂,自然地形成了两个对立的派别,也罕有地导致产生了两个工会之争。

  两个工会之争

  厦门老鑫旺公司资产委员会挂靠在老鑫旺公司工会,使得老鑫旺公司工会成为解决200万承包金权益分配和使用这个问题的关键。工会主席陈志忠极力主张上面所说的两个原则,遭到另一部分员工的反对。2001年3月1日,老鑫旺公司22名工会会员召开工会大会,以20票赞成、2票弃权的选举结果,投票罢免了陈志忠的工会主席,理由是:陈志忠长期不上班,私带工会公章离开公司,给公司日常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大会还以同样理由和原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张金龙、林玖宇已退休为由,撤销原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时投票选举产生出新的工会委员会和资产管理委员会,原公司副总经理李泽斌被选为新的工会主席,原公司副总经理陈耀钦担任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新产生的工会取名为“新鑫旺公司工会,并堂而皇之地挂起了招牌,正式对外办公。而遭罢免的陈志忠并没有收摊,依然领着老工会的原班人马继续办公。从此,老鑫旺公司内部股权纷争公开化,出现了两个工会和两个资产管理委员会。双方各执一词,互相指责对方为非法,声称只有自己才有权代表原厦海发集体产权。

  有意思的是,两个工会和两个资产管理委员会均有各自的支持者。原集体产权的主管单位厦门市水产局和厦门总工会站在了老工会这一边。厦门水产局认为,尽管老工会8年来未经改选,但其工会法人资格始终未消失,而“新鑫旺公司工会的成立未经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因此不合法。厦门市总工会也持相同态度,他们认为,老工会8年不选举只是违反了选举程序,并不影响到其合法性。新工会不能算是对老工会的继承,两个工会分属于不同的两家企业。正是这个原因,新工会在厦门申请注册时,始终未得到批准。

  但是,新的工会却得到了旭飞、旭道两家公司的支持,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新工会对老鑫旺公司职工的界定原则和范围为旭飞、旭道两家公司所接受。新工会在厦门得不到批准注册,却于今年3月6日在深圳市财贸工会获得批准注册登记,终于确定了它的合法性。他们认为,新鑫旺公司的控股公司旭飞集团是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因此,其控股的新鑫旺公司新选举产生的工会并不违反属地原则,理所当然是合法的。

  新老两个工会纷争的焦点,当然还是集中在200万元承包金的分配和使用问题。根据旭飞、旭道两家公司与新鑫旺公司签下的承包合同,1999年旭飞、旭道两家公司应付承包金133万元,2000年应付承包金200万元,由于原老鑫旺公司曾欠旭飞公司570多万元,因此,前三年的承包款充其量只是过一下老鑫旺公司的帐而已,实际上已经拿去抵债了。但是,到了2002年,这笔承包金将变得实实在在的了。由于旭飞、旭道两家公司只承认新工会才是老鑫旺公司的代表,因此,旭飞、旭道两家公司将1999年度、2000年度共计340万元的承包款交给新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和使用,这引起了老工会的极大不满。老工会认为,自己才是200万承包款的合法占有者和使用者,新鑫旺公司的所作所为,侵犯了集体资产代表者的权益,要求新鑫旺公司将承包款和有关财务报表移交老工会。

  对簿公堂殃及“池鱼

  新老两个工会的尖锐对立,终于导致矛盾的爆发。今年3月18日,老鑫旺公司工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被告不是与之充满恩恩怨怨的新鑫旺公司工会,而是深圳旭飞和旭道两家公司。原告指责两被告在两年前参与老鑫旺公司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等违法行为,请求法院解除三方当时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及后来的补充协议书,由老工会先行收回依照这些协议投入的尚未被新鑫旺公司质押的厦海发1147.9627万股法人股,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7万元。

  3月29日,原告向厦门中院提出对厦海发1100多万法人股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新鑫旺公司持有的这1100多万厦海发法人股。由于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递交大笔费用,原告又以无力承担为由向厦门市水产局提出申请,同一天,水产局依原告请求向厦门中院发函,请求准予老鑫旺公司工会暂缓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手续及缓交保全费。3月30日,厦门中院下达第1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新鑫旺公司持有的1100多万股厦海发股票。4月4日,裁定书送达厦海发公司后,深圳旭飞公司不得不以其在深圳的房产作抵押,换取了法院解除对其股权的冻结。

  刚松了口气的新鑫旺公司还没回过神来,又发生了另一件令他们始料不及的事。4月9日,厦门中院一法官赴深圳办理解除财产保全事宜时,要求深圳财贸工会暂缓颁发给新鑫旺工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第二天,厦门中院以公函形式正式要求深圳财贸工会暂缓为新鑫旺工会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公函认为,改制前、后的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点均在厦门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由厦门总工会办理审批事项。公函还认为,在一个工会原有工会组织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又在另外一地成立新的工会组织,与基层工会成立的程序并不相符。

  官司迅速波及了上市公司。4月16日,厦海发给新鑫旺公司专门发一个函,称新鑫旺公司内部股东的诉讼纠纷已严重影响到厦海发正常经营发展,深圳商业银行已决定暂缓提供给厦海发用以资产重组的6亿元融资额度,希望新鑫旺公司能尽快解决内部纠纷。

  一前一后发生的这些事件,给新鑫旺公司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幸成为被告的深圳旭飞和旭道两家公司对厦门市有关部门表达了强烈不满,认为他们侵害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司法公正及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越权干预工会事务等,给企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

  深圳旭飞和旭道两家公司还给厦门市体改委、证管办、水产局提交工作汇报,列举了他们入主厦海发后的种种业绩,如救活“烂尾楼盘、追讨债务、盘活存量资产、实行资产置换、加强主业、发展高科技项目等等。报告说,海发已于1999年和2000年连续两年赢利,今年将进行大规模重组和增发新股工作,目前的整体形象已大大提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是股市上一匹强劲的“黑马。老鑫旺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说,如果不是改制,引进旭飞、旭道公司作为大股东,那么老鑫旺公司和厦海发公司面临的唯有破产,是改制拯救了鑫旺公司,拯救了厦海发,也拯救了集体资产。

  至于深圳旭飞和旭道两家公司面临的官司,深圳旭飞和旭道两家公司聘请的律师认为,陈志忠盗用了老鑫旺公司工会名义,提出诉讼只是陈的个人行为,并非老鑫旺公司工会意愿,陈志忠已被罢免,不具备代表老鑫旺公司工会进行诉讼行为的资格,因此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法,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予撤案。而厦门中院保全措施是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冻结股票行为已导致新鑫旺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扩大,应予撤消。新鑫旺公司保留索赔权利,包括循国家赔偿程序索赔损失的权利。

  这位律师还认为,老鑫旺公司工会内部控制权之争,实质是由老鑫旺公司的哪些人来控制原集体所有制企业那部分资产问题,是由个别人还是由全部成员分享集体企业的资产问题,本来就不应该涉及深圳旭飞和旭道两家公司,更不应该由此引发新鑫旺公司的股东投资纠纷。

  谁是集体资产的代表者?

  其实,这场官司之所以难断,难就难在集体产权的界定和集体资产的代表者上,而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来众多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顺利实现改制,因此,官司的输赢就显得意义重大了。

  究竟谁才有权利来代表厦海发原有的这块集体财产呢?

  老鑫旺公司工会主席陈志忠等人认为,应该是在厦海发成立前就进入而且一直留在厦海发重组时的这部分员工,同时符合这二项条件者只有22人。至于厦海发成立后招收进来的员工为何不在这个范围之内,陈等人认为,只有这22人才是“股东,后来招来的员工只是“股东们招聘来的合同工,招聘工人岂能参与“股东权益的分配?

  新鑫旺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陈耀钦则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1999年厦海发重组改制前所有在册两三年的员工都应计算在内,只是员工待遇应视其工龄长短有所区别,至于对厦海发1993年成立前离开的员工,考虑到他们早期贡献,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陈说,这样算来,能代表厦海发集体资产的员工应在30-40人。

  而厦门市体改委生产处处长骆仲敏则提出了第三种观点。他认为,所有在厦海发工作过的员工都应算在内,包括渔民。他说,由于集体资产种类繁杂,加上历史久远,人员变动大,因此,如何对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界定一直是我国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去年,本来国家要就此定出一套暂行办法,一直到现在也未见颁布。骆仲敏承认,集体产权界定的最大难点就在于集体产权的终极所有者由谁出任。厦海发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厦海发前身老鑫旺公司无疑是一个集体企业,但如果当初没有政府的支持,又何以有后来的发展?因此,首先要界定它是否是一个纯粹的集体企业,然后,被界定为集体资产的那部分在扣除债权债务、应该提留部分后,应落实到全体集体员工头上,但又不能量化到每个人头上,一分了之,而只能根据员工贡献大小、岗位情况及工龄长短作为享有这块集体资产权益的依据,当然前提是这块集体资产能够良性运作而且有所增值。

  随着“厦海发股权纷争事件的尘埃落定,同众多的集体企业一样,“厦海发也会慢慢地变成历史遗留问题,被人们所淡忘。但纷争各方却不自觉地给集体资产的改革留下了一笔财富,尽管只是几个问号而已,却已足以令人深深地思索。让我们把这些问号记录下来:

  怎样恰如其分地评价那些曾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作出过贡献的职工,使他们能得到公平的待遇、享有应得的权益呢?

  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分集体资产中属于国家的、共有的及私有的部分呢?

  当集体资产的创业者们百年之后,怎样来处置他们应得的那部分权益?

  在最终解决方案出台以前,如何确保现有的集体资产的安全?

  如何才能保证集体所有制企业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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