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伙做生意失败,贷款尝还应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09/12/13 21:45:05 点击数:
导读: 现因时下家具生意比较火,所以陈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家具生意,但因项目启动资金不足,所以向银行贷款作为创业资金,贷款期为二年啦,在向银行贷款时,李某在担保栏中盖章签字,陈某在贷款栏中盖章签字。但因客观因素…

 现因时下家具生意比较火,所以陈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家具生意,但因项目启动资金不足,所以向银行贷款作为创业资金,贷款期为二年啦,在向银行贷款时,李某在担保栏中盖章签字,陈某在贷款栏中盖章签字。但因客观因素影响下,生意失败。而因欠下银行的贷款无力偿还,因些银行将其陈某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认定只是陈某一人所为。那么这笔贷款回陈某一人尝还是否合理?
  案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所以陈某以合伙的名义与李某共同贷款做生意的,说明合伙人提供了资金,即使无书面协议,如口头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则应是合伙人。“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所以若陈某能在这件案件中找到两位或以上无利益关系的证明人证明其合伙做生意的话,即可确定其合伙关系,并且该贷款由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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