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采用玩闹法在北京的区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债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2/15 13:37:35 点击数:
导读: 这个民事债权纠纷案说来极其简单,民女某甲持一张借款欠条诉在检察院机关工作的某男,要求追索50万元私人债务,这事情本身再简单不过。若论法院的判决结果,那也是再简单不过,判决书的结论是:此债权债务关系&ldqu…

 这个民事债权纠纷案说来极其简单,民女某甲持一张借款欠条诉在检察院机关工作的某男,要求追索50万元私人债务,这事情本身再简单不过。若论法院的判决结果,那也是再简单不过,判决书的结论是:此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而此一判决本身和它的经过,这就叫人觉得它的内里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被告据以说明他已经归还了原告的还款条,不为原告所承认,提出它纯系伪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不究内里,就那么简简单单的把案子断了,不由得不叫人啧啧称奇。
  我为什么说这个案子是采用了“玩闹法”审结的民事债权纠纷案?理由可用以下来说明。
  1、法院只开过一次庭,在事实不清、关键证据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案。
  2、对原告提出被告所持证据显系伪造,摆出诸多有说服力的事实强烈质疑被告的说法之时,法官置原告方的意见书于不顾,在判决书当中只字不提原告对被告举证内容的坚决否定。
  为让大家清楚的看到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的荒唐性,还须我把案子的整个情况和它的审判过程先略述一二。原告拿出被告书写的欠条起诉到法院,首次开庭时,原、被告本人都未到场,由双方的代理律师全权代理。原告方出示被告的欠款条,要求被告返还欠款。被告方对欠款条的真实性无疑义,但是拿出一份盖有原告方印章的还款条,说欠款已于数月前归还了,有还款条为证。主审法官问原告方代理律师有何疑问,由于原告本人未到场,代理律师对此感到突然,回答说未听说此事。要求看被告方出示的证据(一张还款条)被允许后,由于原告方代理律师对还款条上的字迹属于何人不好确认,发现它上边只有原告印章而无亲手签名,故提出疑问,要求在与原告本人沟通以后再拿出意见。此后,法官宣布休庭,要原告和被告双方根据情况再次补充材料。
  原告律师取得了还款条的影印件之后给原告看,原告看毕告诉律师这是假的,原告根本没有收到被告的还款,还款收条也不是真的,它上边的字迹明显是被告所书写。自己虽然有类似印章但在其所述的日期前后很长一段时间,从来没有用过,同时也在其他方面指出它所述内容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律师依据原告的述说,整理出意见书,很快呈交给法院。接下来是相当漫长的等待期,原告方本以为法院会再次开庭,就原告方提出的补充材料和意见再做审理以查清事实。但是原告方等来的不是再次开庭的通知,而是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这判决书对原告新呈送的材料只字不提,也未对被告的最早提交的材料做任何真伪的判断,未提及被告有任何新的补充,在很多地方用词含义模糊不清,仅是简单的判被告已归还欠款,此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原告律师就不解了,为什么法庭对原告后来提出的意见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为什么在被告呈送的材料存有不可解释的疑点,按常人依据最普通常识和最一般的逻辑,被告出示的“证据”都难以令人信服,在它具有重大伪造证据嫌疑的情况下,法庭不去进一步查明事实,连再次开庭听取原告意见和让双方就该案的关键环节进行辨论的机会都不给,冒然的就给此案下了这样一个判决呢?
  这个案子就这么审结了,前后只开庭一次,花费不过十几分钟。第一次开庭之后原告方提供的意见书如泥牛入海,未得一点音讯,法院的判决就做出来了。它给人的感觉真是荒诞离奇,说这是一个采用“玩闹法”审结的案子,不会有人不同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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