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青诉被告万学军债权纠纷

  发布时间:2009/12/15 13:44:53 点击数:
导读:原告徐青,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祥和里1号2栋16号。身份证号码:510102197405013767。委托代理人徐永惠,男,汉族,1943年7月25日出生,住住成都市成华区祥和里1号2栋16号。身份证号码:5101…

原告徐青,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祥和里1号2栋16号。身份证号码:510102197405013767。
委托代理人徐永惠,男,汉族,1943年7月25日出生,住住成都市成华区祥和里1号2栋16号。身份证号码:51010319430725261X。
被告万学军,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元通一巷5号1栋1单元12号。身份证号码:510102196901278479。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青诉被告万学军债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彤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3日开庭调解,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青起诉认为,被告从2008年11月起拖欠孩子生活费、教育及医疗费共计8 750元,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却未能按期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将被告名下的股票“ST商务”转让给原告,用以抵扣其拖欠孩子的生活费、教育及医疗费8 7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万学军同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停牌的“ST商务”股票2500股,在2009年7月24日前过户给原告徐青,用以抵偿拖欠孩子万嘉树从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教育及医疗费共计8 750元;
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青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之日(2009年7月23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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