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拍卖债权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2/15 13:49:51 点击数:
导读:  1月17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桂林市世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大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及其南宁办事处和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原告…

  1月17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桂林市世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大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及其南宁办事处和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原告认为拍卖债权实际核算数额与拍卖公告所称数额有巨大差异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原告桂林市世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开庭诉称:2005年10月18日,被告北京光大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在《南国早报》刊登拍卖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拥有的353.63万元债权广告。原告看到广告后,于2005年11月8日按被告要求将15万元保证金交给被告。2005年11月9日上午10时,原告在被告拍卖会上竞拍以218万元获得被告拍出的353.63元债权,并当即与被告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原告与被告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马上请专业人员对被告提供的该笔债权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并计算核实,发现该笔债权至2005年11月8日实际只有170.6465万元,而被告依据第三人公布的债权至2005年6月20日为353.63万元,存在巨大差距的原因在于该债权构成中包括了三个部分,一是本金160万,二是利息73.89万,三是第三人接收债权后另计算的利息119.74万元,原告认为该部分利息计算存在利滚利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认为,原告在参加拍卖会时是按照被告发布的债权数额竞拍的,现在发现第三人委托被告拍卖的标的物不真实,第三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损失人民币193.4538万元。
  被告北京光大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及其南宁办事处辩称:被告完全是谨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举行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拍卖活动的标的物客观真实,在广告上刊登的数据所依据的计算方法合法有效,而且被告已经做到事前善意提醒。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是严格按照科学计算方法计算的,同时也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的。另外,第三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第三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中,双方主要围绕着拍卖债权的具体数额及赔偿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展开诉辩。本案未当庭判决,合议庭将择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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