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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汤阴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债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案件中,通过法官庭前耐心细致地说法释疑,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做到了案结事了。
2004年春,汤阴县一砖厂承包人李某为扩大砖厂规模,向王某借款2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手续,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日期。但到期后由于李某经营不善,无能力偿还。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便将司某欠其砖款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司某当天也同意并为王某出具了欠款手续。后经催要无果,王某便将司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办案法官采取庭前释法的方法,详细向司某讲解其所处的诉讼地位、与王某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某权衡再三,考虑到自己逃脱不了法律责任,与其等待法院判决,还不如主动履行,于是当场同意和王某调解。最终双方互相谅解,并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司某当场支付了欠款,化解了这起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