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中院成功调结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大案

  发布时间:2009/12/15 14:04:54 点击数:
导读:原告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华烟花总厂、广西建华机械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百色中院民二庭的努力下,最终成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案均表示满意。1998年间,广西建华烟花总厂向中国银行…

       原告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华烟花总厂、广西建华机械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百色中院民二庭的努力下,最终成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案均表示满意。

        1998年间,广西建华烟花总厂向中国银行百色分行贷款200万元用于生产,广西建华机械厂作为该贷款的担保人。贷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尚有本金122.08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能偿还。2004年,中国银行百色分行将该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剥离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2006年,该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追偿未果后即提起诉讼请求判今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清偿贷款本金122.08万元和利息60.47万元,债务人和担保人则以本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偿还。

        此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的处理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的保护,事关企业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原本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演变为各方利益尖锐对立、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审理难度大的案件,一旦处理不当,不仅可能阻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进程,而且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致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百色中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中的债权转让均系合同有效的行为,债权人多次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主张了权利,不存在债权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本案债务涉及军工企业,该企业目前经营较为困难,还债能力比较差。在审理期间,起初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调解。百色中院民二庭审理此案时坚持审慎态度,从不放弃做当事人调解工作的机会,分别多次做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促进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既让受让人考虑到不良债权的特殊性质和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也打消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幻想并促使其诚实守信。本案通过多次耐心工作,最终促进当事人愿意互谅互让,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了由两被告在一个月内分二期偿付原告借款本息130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至此,本案得于成功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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