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床单厂诉昆明某日用工业品公司债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9/12/16 14:14:03 点击数:
导读:原告:上海某床单厂被告;昆明地区某日用工业品公司一审法院: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一、案情2002年以前,昆明地区某日用工业品公司(下称昆明公司)内部设好几个分公司。其中一个分公司长期与原告上海某床单厂(下…

原告:上海某床单厂

被告;昆明地区某日用工业品公司

一审法院:昆明市盘龙区法院

一、案

2002年以前,昆明地区某日用工业品公司(下称昆明公司)内部设好几个分公司。其中一个分公司长期与原告上海某床单厂(下称上海公司)合作,赊销其产品售后再结算付款。20035月上海公司改制,派出催债小组赴全国各省、市收债。催债小组来到云南公司后,将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催债单交给财务科要求确认付款。财务科不知此事,催债人员找到当时任分公司经理的巩某,巩某核实后在债务人昆明地区某日用工业品公司项下签上自己的名字。上海公司拿到巩签字的债务凭证之日距离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只剩下10多天了,便委托律师在昆明盘龙区法院起诉,起诉的主要证据就是那张所谓欠债凭证。笔者作为昆明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该公司出庭应诉。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后,笔者答辩道:“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债权若确实成立,欠债还钱毫无疑问。”既不作肯定也不作否定,不置可否轻描淡写却又顺理成章,旨在麻痹对手,真正用意在于欠不钱?请用证据说话。原告律师并未察觉笔者答辩的真正含意,仍然一付十分自信的样子坐在那里。举证开始了,原告律师抛出那份欠债凭证。笔者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提出下列质证意见:“从形式上看,欠款凭证上没有被告公司印章或者财产专用章,只有巩某某的签字,巩某是个什么人?什么身份?巩与被告是什么关系?请原告方出示其他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顿时风云突变,法庭气氛肃杀。原告律师未曾料到被告律师会是这样的质证意见,惊慌失措坐立不安,与开庭时前的神气判若两人。当审判长问他是否还有证据?他回答说‘没有了。’此时他自己已感觉到败局已定。接着进行法庭辩论,他已经力不从心,判决结果当然可想而知了。

三、案件点评

本案如同其他传统借款纠纷案件一样,简单了不能再简单。应当说,在这类案件中,原告有借条或者债权凭证,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人们认为,原告始终处于主动地位,被告则消极被动。其实不然,这类案件,一般来说原告的证据是单一的。单一的证据如果不能同时具备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性特征’,推出你所希望的推论,这样的证据表现上看似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实危机四伏,只要对方在证据‘三性’的某一个方面抓住不放,你连补救的措施都没有,败诉就在顷刻之间,如同本案一样。

笔者认为,简单的案件不简单,背后有大学问。从兵法上说,原告的起诉叫做‘排兵布阵’,被告应诉叫做‘破阵’。笔者之所以能在开庭后几分钟内定输赢,来源于‘知己知彼’军事谋略。当得知原告起诉后,公司领导担心打不赢官司,打算与对方和解,在笔者的劝说下坚定了信心。笔者对对方诉诉状进行了认真分析,窥视出主张债权的主要证据是巩某个人书写的欠债凭证,即对其进行核实,包括欠条的内容,一字不漏的进行认真回忆,做到了‘知己知彼’从而确定了对方主张债权有那些主要证据以及证据的形式、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完整的战略战术。巩某是决定本案胜败的关键,请公司通知她‘不出庭,不作证,不接听对方电话,即三不’,同时告诉她不用担心,如果对方诉公司败诉后,再调转头来以你个人债务告你已经不及了,诉讼时效已过,仍然败诉。

当然,有矛就有盾,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好的东西在一定条件可以引出坏的结果,坏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经引出好的结果。本案原告犯了打‘无准备之战,无把握之战’兵家之大忌。表面上看似乎作好了充分准备,实际上上阵后两三个回合就败下阵来。如果原告在巩某个人签字后再请公司加盖印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以确认,本案判决将会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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