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债务纠纷拖累贵州一镇政府被查封

  发布时间:2009/12/16 14:15:44 点击数:
导读: “红帽子”后遗症最近再次惹祸。一家曾挂靠在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新舟镇政府下面、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的“乡镇企业”———新舟磷肥厂,因与息烽磷矿的债务纠纷而引发的官司,竟然…

 “红帽子”后遗症最近再次惹祸。一家曾挂靠在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新舟镇政府下面、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的“乡镇企业”———新舟磷肥厂,因与息烽磷矿的债务纠纷而引发的官司,竟然拖累得镇政府被法院查封。

  新舟镇党委、政府今年6月11日的一份报告显示:

  该厂1987年由本地人罗登友个人投资修建。次年,由于硫酸市场看好,在罗的游说下,原新舟乡政府于1988年5月与其签订转建硫酸厂协议,规定:原磷肥厂机器设备、物资等转到新的硫酸厂,但企业仍使用磷肥厂营业执照和印章,罗任厂长、法定代表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乡政府派人帮助解决水电及征地问题。

  建厂期间,罗先后在贵州息烽磷矿、遵义市机电设备公司等单位引得资金112万元,其中向息烽磷矿借款50万元。1987年7月,硫酸厂建厂完毕。1989年8月,原新舟乡政府与罗签订承包协议,明确建厂期债务由罗“逐月以企业折旧费、利润和国家扶持资金归还,必须按时兑现”。

  孰料,1992年12月,因经营情况不佳,罗未经任何部门审计,以个人名义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1993年3月,新舟磷肥厂被正式注销。这使得息烽磷矿等债权人不能不着急上火。

  鉴于新舟磷肥厂已被注销,1993年6月1日,息烽磷矿以“拆区并乡”后的新舟镇政府为第一被告,向遵义县人民法院同时提起两起诉讼,要求其偿付借款。据悉,息烽磷矿的借款分两次发生,一次是30万元,一次是20万元。

  历时近两年,原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认定:1988年9月6日,为解决新舟磷肥厂硫酸车间的建设资金困难,新舟乡政府与息烽磷矿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由后者借给前者32万元(其中两万元由一辆吉普车抵后未兑现),月息8厘,次年第三季度还清。逾期不还,则从超期日起,按每月3‰的比例支付占用费。此后,息烽磷矿向新舟乡政府汇出了30万元;同年11月30日,以罗登友为代表,新舟磷肥厂写出“借款申请书”,由遵义县农行新舟营业所担保,向息烽磷矿再次借款20万元,月息8厘,约定次年1月10日前归还,1990年11月1日,磷肥厂与磷矿未通知担保人新舟营业所到场,改变了原借款协议,重新拟订“还款计划”,根据乡政府与罗登友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这20万元债务应由乡政府全部承担。

  1995年4月20日,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新舟镇政府3年内还清息烽磷矿的50万元,并从1991年1月1日起,支付3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

  对此,新舟镇政府大喊冤枉:其一,尽管原新舟乡政府与息烽磷矿签订了30万元的《借款合同书》,但其后实际发生的事情却是,磷矿方面违反了借款一次性划到乡政府账上的合同约定,将款直接汇给了磷肥厂;同时,磷矿与磷肥厂1990年11月1日在没有乡政府及合同担保人乡财政所到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还款计划”,也将此30万元列入认可,明确了厂方的还款责任,说明原乡政府与磷矿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债务发生了转移。其二,50万元是企业债务,磷肥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磷肥厂倒闭是因为罗登友本人经营管理不善,乡政府作为其“挂靠单位”,从未投资、分红或接收其任何财产、收取其管理费,与其无任何经济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如此,2000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还是查封了新舟镇政府办公楼和政府招待所。

  对于新舟镇政府而言,办公楼被查封,不仅打乱了一级基层政权正常的工作秩序,更严重的是其已经引发或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

  一位镇领导告诉记者:“如按判决执行,等于拿走全镇干部职工4个月的生活来源,对本已赤字的镇财政无疑是雪上加霜。查封后,群众纷纷指责政府是‘败家子’,不拿老百姓的血汗钱当回事儿。由于磷肥厂建厂时还欠下30万元高息集资款,一年多来,参与集资的群众和单位也循前例,陆续找到政府来要求清偿,令人相当头疼。”

  这位镇领导认为:“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用国家财政款偿还集体企业债务。如果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倒闭后,债务都要政府承担,势必会影响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尤其是在贵州这样相对落后地区。”

  从1996年开始,镇里便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申诉。几经努力,2000年11月24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50万元借款案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院裁定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今年6月8日,遵义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依然认定原二审判决新舟镇政府承担归还息烽磷矿第二笔借款20万元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抗诉机关的理由不能成立;采纳抗诉机关的理由,认定磷矿与原乡政府签订的30万元借款合同无效,不支持磷矿的利息及资金占用费请求,由镇政府偿还本金30万元,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付清。

  新舟镇政府不得不再次踏上申诉旅程。据悉,目前,贵州省有关权威机关已就此形成了高层情况通报材料,有消息透露,其中特别提到了“政府形象受到影响”的问题。

上一篇:上海某床单厂诉昆明某日用工业品公司债务纠纷一案 下一篇: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