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涉足银企债务纠纷 银监局遭遇监管难题

  发布时间:2009/12/16 14:20:47 点击数:
导读:  商业银行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资产、负债业务的拓展上,而非清收贷款。在我国信用环境缺乏、信用文化匮乏的市场环境下,若非恶意骗贷,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如果做出过激的债权追索行动及反应,则无法占据道德上的制…

  商业银行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资产、负债业务的拓展上,而非清收贷款。在我国信用环境缺乏、信用文化匮乏的市场环境下,若非恶意骗贷,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如果做出过激的债权追索行动及反应,则无法占据道德上的制高点。以至于有损社会形象。但担保公司没有这方面的顾虑,他们没有银行那么多的形象、行业约束,通常会采取一些较为特殊的追债方式。

  讨债之门

  这个下午,同样炎热,深圳A公司来了五个大汉,一下车就直奔A公司老板的办公室。五个人个个人高马大,但又穿着斯文,带着相机、微型录音机、资料和工作牌。

  “你好,我们是z担保公司的,贵公司和F银行之间300万元贷款所产生的债务已经被我们公司购买了。我们今天来向您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请您签收。”其中一个人拿出债权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债权转移合同及债务转移通知书要A公司老板签收确认。

  “你们走,我是欠F银行的钱,跟你们担保公司无关。”老板拒绝签字。

  来者继续说:“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第八十条,我们现在要求你们知悉,您公司和F银行之间300万元贷款所产生的债务已做转让,你讲的话都将成为法庭上诉讼的证据。”

  五个大汉是深圳z担保公司的资产清收专职人员,他们此行是以银行的代偿者的身份向A公司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并进行催收。几个人将A公司老板团团围住,坚持要他表态,不管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一时间,债务人的手足无措和催收人员的娴熟、专业、彬彬有礼的表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显然,担保公司早已做好了多方面的准备。

  作为法人的A公司老板对五个不速之客的言行颇为不满并拒不签字,但他无法阻止他们拍照、录音。

  事态一步步被激化。

  最后,A公司工作人员在老板的授意下打电话报警,称有黑社会在公司闹事。警察来到后,认为这是一起经济债务民事纠纷,没有暴力迹象和行为,他们没有充分的理由介入。

  已近黄昏,最后在警方协调下,双方各自做出了让步,约定第二天让各自律师进行商谈。

  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新合作

  据记者了解,这天在A公司发生的事情不是孤案。

  近期,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兴起了一种新的合作业务:双方签订类似于债权转让之类的协议或者是委托代理协议,由担保公司作为银行的委托人或代偿者向债务人追债。

  虽然,五个大汉的突然“袭击”让自己大为光火,但A公司老板也自知有理亏之处。

  A公司最近一年来经营困难。半年前,A公司在F银行深圳分行的近300万银行借款已经到期,但公司资金紧张,如果按期还贷,肯定停产停业,于是公司就“能赖就赖”地拖着,间或地打个书面报告给银行,承诺每月按时付清利息,请求延期偿还本金。

  银行频频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并多次派人上A公司催收,甚至相关业务部门总经理也亲自上门催收,均未果。

  银行既不愿意接受一笔贷款逾期半年不能收回的事实,也不愿意为了300万元贷款诉诸法律,费时费力,因为这样可能得不偿失。权衡再三,银行将目光投向了合作良好的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将之视为今后进一步密切和银行之间业务关系的机会,答应全力协助清收。

  据一位银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士透露,仅在深圳一地,银行和担保公司间的这种合作就已经有了好几起,“追债对象主要是两类中小企业,一类是经营困难,无现金流,但企业或企业主有可变卖的资产;另一类是经营尚可,但企业的还款意识差。”

  对于担保公司来说,他们更愿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而不是委托代理协议,这样他们以债权人的身份出去讨债就更能理直气壮。所以,虽然债权是否实质上转让得视担保公司和银行最后谈判的结果而定,但为了方便追债,通常双方会先签订一个虚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对债务人形成压力。

  至于担保公司利益分成,要视银行接受程度和债权风险而定。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的分成不超过债权金额的5%-10%,“担保公司的回报率实际上很小,他们更主要的目的是借此获得银行更多的业务支持和担保额度。”

  “如果催收债权的金额不大,只有100万元、200万元左右,往往会由担保公司先代偿,然后由担保公司自行追索,”该人介绍,“但若涉及金额太大,如1000万元以上,大多数担保公司无此资金实力,且买断债权的风险也太大,双方就会协议在收回债权时再交割。”

  有业内人士指出,“商业银行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资产、负债业务的拓展上,而非清收贷款。在我国信用环境缺乏、信用文化匮乏的市场环境下,若非恶意骗贷,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如果做出过激的债权追索行动及反应,则无法占据道德上的制高点。以至于有损社会形象。但担保公司没有这方面的顾虑,他们没有银行那么多的形象、行业约束,通常会采取一些较为特殊的追债方式,比如整天跟着债务人转,给其施加心理压力。”

  “往往,敢于承接这类业务的担保公司都有一定背景,”该人士透露,“四大银行的客户中有很多大型国企,对有政府背景的国企,银行一般不敢采取这种做法。所以此类业务主要是以向中小企业贷款为主的股份制银行在做。”

  灰色地带

  目前,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这种可以带来“双赢”的合作,都小心翼翼,十分低调,因为此项业务多少有些“灰色成分”。

  上述的A公司,就认为这种形式不合理,不仅动用了律师,而且打了书面报告向深圳市银监局投诉。

  据有关人士透露,银监局官员对此颇感头疼,他们给A公司的答复是,“这类债权转移是否符合金融政策法规尚待研究,但若仅从民商法范畴上,是合法的。”

  对此,记者向深圳银监局方面正式咨询,但至今未有答复。

  业内人士分析,银监局的确很难对银行和担保公司间的这种债权转让进行明确表态,因为国家的相关法律在这些方面确实存有灰色地带。

  法律方面的专家解读,银行债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债权,其转移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或禁止,但从情理上说,法律无规定禁止即为允许。问题是担保公司虽然从事着一些金融业务,但担保公司的成立根本无需银监会批准,也不在银监局的监管范围之内,这就使担保公司有了“不在其位而谋其职”、银监局有了“监管缺位”之虞。若银行监管部门反对商业银行的这类行为,不仅会影响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同时也有违民法。

  但涉及此类问题的民营企业对此中的两点提出了质疑,一是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银行需将债务人资产情况、财务资料等提供给担保公司,这一环节是否涉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二是在商业银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债权转让这一项,将贷款出售类似于投资,而这是投资银行业务,不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就是商业银行总行也是无此权限的,所以商业银行转让债权有超出经营范围之嫌。

  记者专门就这两个问题采访了广东恒通律师事务所的郑名伟律师和广东鑫都律师事务所的庄磊律师。

  “这谈不上侵犯商业秘密,债务人资产情况、财务资料这些并不在商业秘密的范畴之内,”庄磊解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郑名伟也持相同的观点,他指出除非债务人在贷款前与银行有约定,签订保密协议,“但据我所知,一般借款合同都无此协议。”

  两位律师都认为,债权的转让是合法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所以,“履行了对债务人通知的义务之后,债权转移手续就完成了。”

  郑名伟律师还表示,他个人认为这项业务,只是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一种商业操作方式,并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庄磊同时补充道,这种债权转让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若担保公司在追债过程中采取方式不当,采取暴力、人身威胁等行动,则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规定。

  7月中旬,在深圳银监局召开的“2004年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局局长于学军透露,今年上半年深圳市四家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下降幅度首次超过了股份制银行。四大银行不良率的下降更多归功于国家政策的扶持,而同样为巨额不良资产所困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则不得不依靠自己另辟蹊径,为清收不良资产而绞尽脑汁。

  “这是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一种尝试,至于成效如何还难说。”广发行总行一位资产管理人士评价,该行目前未有此项业务,但他认为,“这种方式开拓了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思路,因为清收不良资产就像做一道难解的算术题,最后想要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此过程中要尝试多种解法。”

  深圳一知名担保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则称,“据我所知,目前深圳只有一家担保公司在做,我们也想加入。”对于银监会的态度,她甚为超然,说:“担保公司不属银监会监管。”

    据记者了解,他们公司正在积极开展此业务,具体方案还在研究中,尚未落在协议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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