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企业合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16 14:47:18 点击数:
导读: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系统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系统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
依法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上级主管部
门应对企业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考
虑本企业的履行能力和经济效益,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

  合同应该条 理清晰、含义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未设置法律
事务机构的企业,应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合同的综合管理。

  第八条 企业内有合同业务的部门,为企业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本部门合同的管理。

  第九条 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拟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起草,对合同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行;

  (四)及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
解决意见;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与综合;

  (七)负责对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法律业务指导,组织对合同管理
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条 企业专项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主办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并对合同履
行实施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处理合同纠纷;

  (三)建立本部门合同台帐,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
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四)及时将本部门合同及有关文件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
面委托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合同
专用章。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应
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人员应经过有关法律知识
培训,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熟悉企业情况。

  第十三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人员应在授权的范围内签
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
签约人的签约资格。

  对方资信不明、不好又不能提供担保,不得与之签约。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涉及企业几个部门的,合同的主办部门应先行征
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制定合同专用章领用、
管理、使用办法。一个单位有二枚或二枚以上合同专用章的,应对合同专
用章统一编号,明确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合同台帐、统计报表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如
实反映和记载合同从签订到终结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国家规定了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订立合同应使
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认为合同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遇有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
,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同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和为企业避免、挽回重大
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
,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的范围,由企业根据合同标的数额
、合同法律后果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系统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上一级交通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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