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发布时间:2009/12/16 14:48:14 点击数:
导读: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是企业法律风险(尤其是民事法律风险)最主要的来源之一。众所周知:企业作为最活跃的经济体,主要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合同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可以说,合同管理作为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
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是企业法律风险(尤其是民事法律风险)最主要的来源之一。众所周知:企业作为最活跃的经济体,主要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合同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可以说,合同管理作为作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高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代企业经营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所谓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而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它往往是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企业主体及其员工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未按照是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的。当下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日益成为最重要的原始证据,从此意义上说合同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的同时往往伴随而来还有法律风险,合同风险管理成为了企业首要管理内容之一,必不可少。
[分述]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特点及诱因。
   合同风险有三性:基础性、可控性、针对性。合同风险的诱因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            企业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主要表现为,企业用章、空白合同文本、介绍信、商谈记要等缺乏管理控制,甚至有被人盗用、冒用、借用等情况,继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例如,在介绍信和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中,企业应该注意相互一致,以免因法律文书在文义上的不一致引起合同纠纷。另外,企业的业务工作人员,也容易因为授权不明而引发合同纠纷,这就需要企业执行有效的授权制度。有些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企业员工也对外签订合同,一旦与外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就需要本企业举证证明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无权代理企业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对本企业是没有效力的,而且自始无效,否则企业就有可能无端地背上不必要的合同之债。
二、            只是口头承诺,没有签书面合同。
实践当中,企业超过半数的对外交易,往往都没有书面的专门合同。往往是凭借对方一个电话、发货通知等就进行交易,这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合同履行过程中诸多隐患
众所周知,尽管现行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但是实践当中,尤其是发展到诉讼中的时候,法官往往更多地倾向于采信书面的证据。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企业日常运作中并非是所有的对外事务都需要先签定个书面合同,而后落实合同内容按部就班,但是,企业至少要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情况和发展需要执行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条件。这些条件诸如:单笔业务金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保证人、抵押物或定金等担保的;企业一方需要先期履行合同的;有先期封存样品要求的;合同对方为第一次展开合作的;合同的约定管辖一律为XXX仲裁委员会的等等。当然,合同管理制度中这些细节的规定,应当是源自商务交往的实践积累总结及合理推知,切不可以为制定合同管理规定而规定,往往也影响实践效率,甚至是规定的一套、实际落实的是另一套。这一点,也是企业出台合同管理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            合同签订的形式要件不完整,内容约定的太宽泛不明确。
笔者在办理合同纠纷的案件中,80%以上都有书面的合同。最终只所以发生纠纷主要是因为合同签订的不规范或者是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甚至是合同根本没有表达出一方的真实意思。
合同签订不规范的情况。如,一楼盘独家销售代理合同正文部分签订的没有问题,可是由于在约定了房屋预售价格以及销售进度计划的合同附件上,双方均没有签章也没有经手人或者是代表人签字,后来仲裁过程中,另一方在质证时就明确反驳说“你方手持的合同附件不是真实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合同附件,双方从未就预期房屋销售单价达成任何约定,因此对方并没有超出什么预定的销售单价,因此,你方不应当获得溢价分成”,眼看着近千万元的价款就这样要被活生生地吞噬。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有附件的一定也要同步在合同附件上签章、签时间;再者就是合同有两页以上的,一定要加盖书面文本的齐缝章。
合同内容约定宽泛、不明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址)、通讯地址。涉及到名称的,尤其要注意落款的书面文字与落款的印章要只字不差完全吻合。合同中文中涉及到某一些习惯称呼叫法等要有特别的说明或者是释义。合同有关各方的通讯地址尤其要具体明确且经过核实,这样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互相发送通知、邮寄物品或者信函。如,当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只需一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合同即可以宣告解除,而实践中往往由于合同对方的通讯地址不明确,而导致送达困难甚至是送达不能,进而导致合同解除不了,最终导致自己一方遭受合同利益损失。
2、   合同标的不明确。合同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实践中往往有,房屋租赁与合伙经营混淆的,也有买卖与质押混淆的。
3、   数量和质量约定不明确。在数量方面如,一乍、一捆、一桶等非标准计量单位的约定,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分歧。在质量方面的纠纷往往是在买卖合同中最为常见。而发生质量问题往往多是由于在质量标准上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卖方认为咱们约定的就是这样的,买方认为咱们约定的质量标准比这高,各执一词。在签订合同时间,质量有行业、国家标准的,直接约定按照有关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的,一定要就验收标准、验收步骤、验收文件的签署等约定细致了,否则多有后患。
4、   价款或者报酬的约定要明确。尤其是在有偿合同中,价款或者是报酬的约定最好做到两个明确:一是,数额或者确定数额的计算方法明确;二是,价款的币种确定唯一;三是,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量化;四是,最好同步约定预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5、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约定要明确。例如,付款时间上一般要求精确到日,避免出现年底、月初、中旬等字眼。履行地点尤其是对于买卖货物的合同尤为重要,如,交货地点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交易价格、保险费用、货物在途意外风险的承担等等。还有就是逾期未履行的违约责任,也最好同步约定。
6、   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合同法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同时为了鼓励合同相对人信守合同,对于约定超高的违约金也给予保护。定金也是违约金的一种形式,以担保履行合同。需要说明的是,违约金的明确是指,金额大小明确或者是确定金额的方法明确,二者具备其一即可。实践中可以在合同文本的中后部概括约定双方全部权利义务内容的违约金,也可以单就某一项具体权利义务确定违约金,若同一合同文本就同一项权利义务既约定了专门的违约金又约定了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违约金,权益人可以按照合同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自由选择适用。
7、   争议的解决方法约定要明确。司法实践中,同样或者同类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判决结果往往不同,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的差异。所以,合同的尾部一般要约定具体的合同管辖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那一人民法院来管辖;二是,若是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如,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要约定位于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关于约定仲裁问题,不能既约定由某某地方法院管辖或者是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否则,此仲裁约定无效。
四、            合同履行的监控制度需完善。
合同的履行,体现到企业管理上通常表现为企业对外某一方面事务的落实和执行上。履行监控,是为了保证合同正当履行,而建立的合同调整和监督落实制度。如,采购合同已经签定后,一般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验收付款、总经办负责督促、法律顾问负责履行过程中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技巧的支持。
五、            预防合同爽约与合同欺诈。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有基本的了解,涉及到首次合作大宗交易的时候,一般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全面资信调查并由律师出具法律风险报告;二是,完善货物、付款的流程控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个别时候考虑效率因素时,事后一定要及时正确补办有关手续;三是,建立健全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可以说,企业员工自身的素质、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整个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所以,应当从员工预备进入公司工作之初就宜安排专门律师对其简历内容进行资信调查,入司以后,则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协同企业总经办,建立健全员工个人资信记录。司法实践中,约有30%的合同风险往往是因为企业员工自身原因所直接或者是间接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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