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请求若成立 诉讼费公司埋单

  发布时间:2009/12/18 14:18:11 点击数:
导读:可能承担高昂的案件诉讼费是股东代表诉讼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障碍,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如果要求原告按照诉讼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诉讼费,会大大影响原告行使股东代表…

可能承担高昂的案件诉讼费是股东代表诉讼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障碍,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如果要求原告按照诉讼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诉讼费,会大大影响原告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的积极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予以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后顾之忧。

为防止恶意诉讼,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以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申请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担保费用应相当于被告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业内人士介绍,这款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损害当事人利益,增加其诉讼成本,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

为便于审理,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权进行了界定,指出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点与证券民事赔偿案的管辖权略有不同。征求意见稿强调,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参加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准许;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不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其他人比如与公司有商业交易往来的第三方———供应商或关联交易人也会使公司利益受损。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起诉时依据《公司法》有关条款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撤诉与调解作出了具体说明,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原告申请撤诉或者当事人申请法院为其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出具调解书。业内人士分析,之所以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是因为涉及公司损失能否合理弥补关系到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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