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方股东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 转让协议被判解除

  发布时间:2009/12/18 9:38:36 点击数:
导读:因美国股东迟迟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融资,东方之星幼儿潜能开发有限公司(原东方之星幼儿教育研究所)将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两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因美国股东迟迟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融资,东方之星幼儿潜能开发有限公司(原东方之星幼儿教育研究所)将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两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北京东方之星幼儿教育研究所股权转让协议》。

 
    2001年2月5日,幼儿研究所(甲方)与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万元。甲方同意用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以及经营带来的一切相关的有形和无形的收益,同乙方合并组成新的合资公司。此外,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还承诺在合并完成后规定期限内,向合资公司融资800万元人民币,并向幼儿研究所股东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协议中还约定,如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幼儿研究所股东首期付款或合资公司未按期完成第一期融资,幼儿研究所股东有权放弃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并恢复对幼儿研究所包括法律程序上的完全的股东权利。
 
    2001年8月1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双方颁发了“北京东方之星幼儿潜能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应当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各支付人民币25万元,但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未能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
 
    2003年5月12日,北京东方之星幼儿潜能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外经贸委提交了《北京东方之星幼儿潜能开发有限公司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申请书》,但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未在变更登记手续上签字,也未就该问题进行答复。
 
    法院认为,《北京东方之星幼儿教育研究所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但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没有依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了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幼儿研究所有权解除合同。现幼儿研究所依据协议的约定,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协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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