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帐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9/12/6 14:12:31 点击数:
导读:呆帐的管理制度一、本公司为处理呆帐,确保公司在法律上和各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二、各分公司应对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判断,拟定其他信用限额(若有设立…

呆帐的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为处理呆帐,确保公司在法律上和各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分公司应对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判断,拟定其他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的担保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帐款明细中。
三、信用限额第指公司可赊销给某客户的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末到期票据及应收帐款总和极限。任何客户客户的末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由业务代表和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帐的赔偿责任。
四、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30日,第二次为12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点。
 分公司主管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 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信用客户所遭致的倒帐,其较原来核定提高的部分负责赔偿。
五、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出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盖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由业务代表及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提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则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客户。
七、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付该支票的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为由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负责。
九、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部门依法追诉
十、催收或诉讼案件中,有部分部或全部票款末能收回者,应取邮局寄发信函凭证、法院裁决书、破产宣告裁决等, 送财务准备冲帐。
十一、没有信用额度或超过信用额度的销售而遭倒帐的,其无信用额度的交易额由业务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若经财务部或主管阻止者,由业务代表全数赔偿责任,若财务或主管末加阻止者,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额度20%以上的倒帐,除由业务代表赔偿外,分公司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十二、业务代表防止而末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虚设银行帐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额度如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收回者亦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
十三、设立末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的呆帐,由业务代表负全额赔偿责任。
十四、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帐率设定为全年的5%
 十五、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超过呆帐率的惩处如下:
1、超过0.5%末满0.6%,警告一次,减发年终资金10%
2、超过0.6%末满0.8%,严重警告一次,减发年终资金20%
3、超过0.8%末满1%,记小过一次,减发年终资金30%
4、超过1%末满1.2%,记小过二次,减发年终资金40%
5、超过1.2%末满1.5% ,记大过一次,减发年终资金50%
6、超过1.5%以上者,即行调离,不发年终奖。
若中途离职者,于其任期中的呆帐率达到上列的某项程度时,减发的奖金以离职金计算。
十六、 各分公司的业务主管及业务代表每年发生的呆帐率低于0.5%时的奖励如下:
 1、低于0.5%(不包括0.5%)高于0.4%(包括0.4% ),嘉奖一次,加发年张奖10%
2、低于0.4%,高于0.3%,嘉奖二次,加发年张奖20%
3、低于0.3%,高于0.2%,记小功一次,加发年张奖30%
4、低于0.2%,高于0.2%,记小功二次,加发年张奖40%
5、低于0.1%,记在功一次,加发年张奖50%
若中途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十七、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的每年所发生的呆帐率,低于容许的呆帐时实行。内容如下:
  1、低于0.5%(不包括0.5%)高于0.4%(包括0.4% ),每人加发年张奖5%
2、低于0.4%,高于0.3%,每人加发年张奖10%
3、低于0.3%,高于0.2%,每人加发年张奖15%
4、低于0.2%,高于0.2%,每人加发年张奖20%
5、低于0.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十八、分公司因倒帐催讨回的帐款,可作为发生呆帐金额的减项。
十九、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办的呆帐,依法催讨收回的欠款减除催讨过程中的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得获得如下的奖金:
1、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催讨收回夺得,得20%的奖金;
2、在受理后一年内催讨收回夺得,得10%的奖金。
二十、依第11条已提列坏帐损失或已从呆帐准备金中备冲转的呆帐,业务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欠款,由收者获取30%的奖金。
二十一、本办法的呆帐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的月份开始,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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