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09/12/8 12:21:46 点击数:
导读: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破产,因上述企业责任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行政或民事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破产,因上述企业责任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行政或民事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应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一、隐匿、处分、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产品;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没有上述的情形,不受行政、刑事处罚,但人民法院仍可建议限制其下列行为:
  一、限期其再次开办企业;
  二、限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担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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