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

  发布时间:2009/12/8 15:32:45 点击数:
导读:  在日前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指出:中国的公司立法和真正规范化的公司的出现只有20年左右的时间,中国公司又是从旧有的企业制度中脱胎而来,…

  在日前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指出:中国的公司立法和真正规范化的公司的出现只有20年左右的时间,中国公司又是从旧有的企业制度中脱胎而来,因而带来很多问题,主要面临三大困惑或难题。
  困惑一:公司自治地位与国家干预如何协调?
  江平认为:公司一方面是个私法主体,另一方面公司又有社会性。在私法主体这一方面来讲,公司强调自治,从社会属性来讲又强调干预。这个问题在中国尤为严重,因为中国长期以来政企不分,而这个困惑在世界上也越来越反映出来。在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了萨班斯法案,联邦立法的强制性表现出来,但是美国有强调自治性的各州立法来协调。我国公司法刚性有余柔性不足,公司法的修改虽然增加了柔性条款和新的形式,比如允许一人公司,但到底一人公司与一般的公司有何不同,却写得不清楚。
  江平认为,目前我国还是国家权力干预过多,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立公司还有重重障碍。这就要求政府职能的变更,从管理转为服务,但这需要很长时间去完善,而现在官本位仍然严重,尤其是国企,甚至民营企业也这样,试图追求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和保护伞。公司法的修改给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允许公司设立公司章程等,但实际上,其作用还不大。
  困惑二:公司决策的民主与集中如何把握?
  江平进一步提出公司决策的民主与集中该如何把握的困惑。江平说,由于公司从旧企业转换而来,有很多遗留问题,"一长制"使决策与执行不分开,决策的民主与执行的集中不分开。有权力的地方都强调个人权力的集中。不久前三九集团的老总被判刑,该事件可说是在中国企业管理制度上的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三九的前任老总并没有侵吞国家和公司的财产,而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他因此被判刑1年零9个月,这是权力过分集中、一人做主一人说话的结果。而这在国企是很普遍的现象。
  江平建议公司首先要在治理结构上来解决决策民主的问题,设立董事会等。他说,我国在法定代表人问题上存在问题,董事长、总经理都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但究竟法定代表人有何权限,法律却没有界定。这样容易造成决策缺乏民主。现在国企、民企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家族企业,往往缺乏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困惑三:公司的利益机制与责任机制如何配置?
  "一开始我们就要解决企业的责、权、利问题,但我们一直没有真正建立起利益驱动机制,也缺乏责任机制。"江平提出了困惑之三。他认为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后,公司利益机制得到加强,但责任机制还是没有建立,如何使二者相辅相成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企业盈利或亏损了,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管理层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高管薪金增加很多,另一方面,由于其越权行为而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像三九集团的这位老总,公司被他搞垮,本人却不会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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