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的合法与非法

  发布时间:2009/2/13 14:36:57 点击数:
导读:讨债的“合法”与“非法”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讨债,是保障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一原则,以为债权、债权人受法律保护,…

讨债的“合法”与“非法”
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讨债,是保障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一原则,以为债权、债权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是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据报载,近几年来,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债务纠纷的“有效” 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院自1993年以来,共审理私自扣车索债案件45起:扣押的车辆有各种汽车、拖拉机、三轮车共51辆。例如,临淄区北羊乡李某给敬仲镇崔某开车。起初,崔某在开展运输业务中因资金不足,便向李某借款1万元。崔某挣钱后,李某数次催要欠款未果,就把所开的解放牌汽车开到家里扣下,后又把解放牌汽车擅自卖掉抵债。又如,禹城县林业局职工秦某,1994年4月到临淄购买了10.12吨柴油,并雇用油罐车把油运回。车到站卸油时,秦某发现油里掺水太多,便非法扣留油罐车,强行退货退款。再如,临淄区某液化气站与莱阳市某公司签订供给液化气合同,但液化气站违反合同不供气,莱阳市某公司便以约临淄区某液化气站去莱阳市面谈为由,将液化气站前往莱阳市的车强行扣留。 “扣车讨债”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讨债”。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从以上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处理扣车纠纷的实践看,在此类案子的审理中,80%以上的非法扣车当事人都承当了非法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并且所赔偿的经济损失一般都比自己追索的欠款数额要高得多。违法讨债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追索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非法讨债是讨债的第一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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