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分立时的讨债

  发布时间:2009/2/13 14:39:01 点击数:
导读:债权人分立时的讨债债权人分立是发生在讨债过程中的债权方变动情况,也是债务人逃债避债的常见借口之一。张甲张乙两兄弟1986年共同投资组建了一家个体服装加工厂,生意兴隆。1994年10月,因生产发展需要,俩人协商将…

债权人分立时的讨债
债权人分立是发生在讨债过程中的债权方变动情况,也是债务人逃债避债的常见借口之一。张甲张乙两兄弟1986年共同投资组建了一家个体服装加工厂,生意兴隆。1994年10月,因生产发展需要,俩人协商将原厂财物一分为二,分开经营。张甲分得原厂厂房和机器设备,将厂名改为“青年服装厂”,工商所认可,并作了变更登记;张乙分得一部份货币和债权,另行投资建厂,定名为“红杉童装厂”,也履行了登记手续,11月。张乙前往某商贸公司讨要原厂的4220元货款,该公司以“与红杉童装厂没有业务关系,债务只能偿还给原厂”为由而拒讨。张乙持有关原厂分立,原厂债权归红杉童装厂的证明文件,多次前往索讨无果。该商贸公司能以只承认原债权人为借口而逃避承担债的义务吗?当然不能。我国法律规定,个体企业的变更或关闭由开办者自行决定,但必须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合并或分立,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上例中,原债权人(服装加工厂)属于个体性质,张家兄弟有权决定其变更,而且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其分立为两个企业是合法的。在财产分割时,债权归张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某商贸公司没有理由拒绝张乙的履行债务请求。但是,张乙成为新债权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一、企业的分立必须合法,而且应有相关文件证明;其二、持有原债权依据;其三、持有原债权移转的合同(或原债权人签署的证明、声明);其四、其债权是可转让的,其转让是合法的。此外,企业分立、债权移转时,债权人应及时通知债务人,这是债权人应履行的义务。但是鉴于原债权人已因分立而撤销,因此,不论债务人是否有异议,债务人也应向新债权人偿还债务,其拖欠、拒付是无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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