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证据灭失时的讨债

  发布时间:2009/2/13 14:42:13 点击数:
导读:债权证据灭失时的讨债债权证据,是指为法律所认可或当事人双方所认可的债权人拥有债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它可以是书面的,也开始口头的,也可以是通过物所体现出来的,也可以通过主观的推断,或知情人的证明而得知的。…

债权证据灭失时的讨债
债权证据,是指为法律所认可或当事人双方所认可的债权人拥有债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它可以是书面的,也开始口头的,也可以是通过物所体现出来的,也可以通过主观的推断,或知情人的证明而得知的。一般而言,债权证据应是书面的,包括主证据(合同、借据、收据、欠条、存单、债券等),辅助证据(书信、电报、电传等)。缺少书面证据的债权,一旦发生意义纠纷,则往往很难调查取证,不利于分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书面的债权证明可能发生灭失,从而被债务人当作讨债借口,增加讨债难度,经济生活中因这一原因而“沉淀”下来的呆帐、死帐大量存在,严重威胁着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A县某商贸公司因销售假化肥,给某村30多户村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村民们前往该公司索赔。公司负责人指导销售假化肥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好赔礼道歉,答应退还货款,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同时又表示公司也是受骗上当,而且资金周转不过来,恳请村民们宽限两个月,到时一定连本带息支付。考虑到公司态度好且又有实际困难,村民们各自领到一张欠款单据离去。欠款单上开列有退款金额,赔款金额、偿还期限等,还写明有:“此欠条由本人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本公司概不负责”字样。村民赵某,以1750元购进假化肥500公斤,造成粮食减产3000公斤以上,公司只答应赔偿1000元损失,他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接受了。两个月后,他来到县城找该公司兑现欠条,在公司大楼前见到一位副经理。这位副经理态度很好,一口一个“大爷,对不起了”。赵某拿出欠条,问是否能领到钱,副经理说,“您在这儿等一等,我上去看看财务人员在不在。”于是接过欠条上楼去了。十多分钟后,副经理下楼来说财会室有人,您去吧。赵某索要欠条,该副经理却说:“我哪见了您的欠条,您是记错了吧?”找找自己身上。说完就走了,可怜的赵某,翻遍了所有的衣兜,找遍了他站过的所有地方,就是没有欠条的踪影,只好回家再找。后来听说好些村民都有类似的遭遇,把欠条“遗失”了。有的警惕性高,没有上当,但谁也没有真正得到退款和赔偿。欠条是赵某及村民们请求该商贸公司履行的义务主要证据。现在灭失了,他们还能讨债吗?就本案例而言,尽管公司事前有声明“遗失概不负责”,但法律以事实为根据,该商贸公司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致人以损害的事实是存在的,并未实施损害赔偿的事实也是存在的,因而该公司与村民们之间的债务关系并不因欠条证据灭失而解除。因此,村民们应诉请法律支持其合法权利,该商贸公司的债务是逃不掉的。但在许多场合,债权证明一旦遗失便很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作为债权人(或讨债人)必须妥善保管。有的债权证据(入补课挂失的存单,债券)一旦灭失,债权人的讨债权利也就丧失了。债权证据灭失,可有多种原因,有债权人的过错(遗失、毁坏,未注意收集、保存等),也有债务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如上例),也可因第三人的过错(盗窃等),还有自然的原因(火灾、风暴、地震等)。一旦债权证据灭失发生,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不久。常见的补救措施有:挂失、修复、补充、知会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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