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下落不明时的讨债

  发布时间:2009/2/13 14:43:03 点击数:
导读:债权人下落不明时的讨债1992年7月,某县村民钱某见运输市场红火,便向亲友借了6000元,加上自己的积蓄,凑足13400元,到某市农用机械厂订购了一辆农用运输车。提车时间是当年的10月15日至20日。10月14日一早,钱某便…

债权人下落不明时的讨债
1992年7月,某县村民钱某见运输市场红火,便向亲友借了6000元,加上自己的积蓄,凑足13400元,到某市农用机械厂订购了一辆农用运输车。提车时间是当年的10月15日至20日。10月14日一早,钱某便带着购车手续和300元现金,只身前往该市提车。可他走后,一直音讯全无,人也没回,车也无影。钱家只有一妻一子,儿子才4岁。10月27日,钱妻带着儿子赶到该农机厂询问,得知货未提走,厂方也没有见到过钱某。车已经生产出来了,放在库房。农机厂希望客户尽快办理取车手续,否则要加收保管费。钱妻寻遍了钱某可能去的亲戚、朋友家,还到派出所、公安局查询、报案,并在该市、县及沿途张贴寻人启示,终无下落。1993年5月,钱某所在的村委会出面与农机厂协商撤销钱某与厂方所签的购车合同,厂方同意,但钱某应承担因违约给厂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必须凭原购车手续才能办理退款。钱某失踪、购车手续也在他身上,钱妻无法,只好继续寻找钱某。钱某是家中经济生活的主要承担者,为了购车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还不时有债主登门讨债,钱妻苦不堪言。虽多次找厂方要求退款,厂方一直不答应,事情一拖就是两年多。这是一起因债权人下落不明,对方拒不履行债的义务的事例。在这种情况下,钱妻有没有权利要求农机厂归还货款?如有,那她应该怎样讨债?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代管,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的人有权代失踪人清偿债权和债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钱妻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钱某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届仍无钱某下落,法院即可裁定钱某为失踪人,由钱妻代管属于钱某的财产。从而钱妻即可向农机厂请求履行债的义务。若钱某自离家之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钱妻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钱某“宣告死亡”,并合法继承其财产,若钱某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并未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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