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已死亡,其继承人的讨债

  发布时间:2009/2/13 14:43:46 点击数:
导读:债权人已死亡,其继承人的讨债债权人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一旦死亡(或宣告死亡),其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的所有权将因继承关系开始而移转,因此原债的权利主体消失,新的权利主体产生,但原债的权利…

债权人已死亡,其继承人的讨债
债权人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一旦死亡(或宣告死亡),其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的所有权将因继承关系开始而移转,因此原债的权利主体消失,新的权利主体产生,但原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内容上不发生任何变动。债务人以债权人已经死亡为理由,拒绝履行债的义务是不成立的。债权人死亡,继承关系尚未确立之前,任何人无权向债务人讨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债权,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债权人死亡,依法律或遗嘱确定的继承人从债权人死亡之时起享有债的权利;若该债权由当事人生前的遗嘱赠与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则该债权由遗赠受领人享有。债权人死亡或失踪,因住址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的义务时,债的关系仍然不能解除,债务人应将到期债务的价款(或变卖后折成的价款)以债权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向主管机关提出提存申请,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后,债的关系消灭.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新债权.提存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无人领取提存物,该项财产应收缴国库. 总之,债权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之后,原债的关系仍然存在,其内容也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债务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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