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劳动仲裁收条”案立案

  发布时间:2009/2/15 21:37:05 点击数:
导读:【案例回放】2008年12月28日,彭州法院受理黄明芳的劳动争议案,这是成都首例“劳动仲裁收条”案。黄明芳原是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库管员,2008年9月18日,单位未经协商将她调到分析室,月工资减少好…

【案例回放】2008年12月28日,彭州法院受理黄明芳的劳动争议案,这是成都首例“劳动仲裁收条”案。黄明芳原是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库管员,2008年9月18日,单位未经协商将她调到分析室,月工资减少好几百元。11月初,她向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但对方仅出具“收条”,是否受理却未表态。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怎么办?

     【法律解读】申请仲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历申请仲裁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拖延时间,则会使劳动争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去年5月1日以来,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纠纷案件出现“井喷”,一些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本无暇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黄明芳递交仲裁申请书后,虽仅出具一张“收条”,但彭州法院作出的受理决定仍有其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当事人固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者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智选择。毕竟法院对诉讼对象、事由、证据、请求都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服还要启动二审程序,也许时间会拖得很长。对劳动者来说,特别是原本属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案件,如果有时间捱得住,还是耐心等待仲裁更好。

上一篇:对劳动合同法存误解 上海劳动者仲裁败诉增多 下一篇: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