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名飞行员辞职劳动仲裁赔偿170万

  发布时间:2009/2/15 21:40:09 点击数:
导读:人民网上海11月6日电记者励漪报道:飞行员王先生辞职,航空公司提出千万索赔,而劳动仲裁的结果是王先生须赔偿公司约170万元。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今天公布了此例劳动争议案,并提醒说,飞行员跳槽要慎之又慎。 …

人民网上海11月6日电 记者励漪报道:飞行员王先生辞职,航空公司提出千万索赔,而劳动仲裁的结果是王先生须赔偿公司约170万元。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今天公布了此例劳动争议案,并提醒说,飞行员跳槽要慎之又慎。

  上世纪90年代,王先生从民航学院毕业后,进入某航空公司做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10年后,公司任命其为机长。2006年初,由于个人原因,王先生提出辞职






,公司不同意其辞职申请。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王先生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审理中,王先生称,考虑到飞行员作为特种岗位的人员,公司确实为自己付出了一定的培训费用,故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培训费用。但公司要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航空公司辩称,为了培养王先生取得飞机驾驶执照,成为合格机长,公司付出了大量的经费和飞行资源。现在王先生要求离职,将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公司提出,要求王先生支付院校培训费、养成培训费、飞行经历费等各种培训费用1000多万元,并提供了各种培训费支付的依据。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仲裁委合议庭在查实的基础上认为,王先生在和公司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接受了公司大量的出资培训,根据有关规定,王先生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国民航总局收费文件规定,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发生的培训费71.5万元应予确认。公司要求王先生承担养成期间的培训费,双方在庭上就培训事实和所支付的凭据计人民币24万余元的人民币和2万余元的美金没有异议。双方对20世纪初的6次复训培训事实无异议,但王认为复训系岗位培训,属于飞行资格的检查性质,不属于提高性质的培训,故不同意支付该项费用。但根据民航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员人员流动管理保障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条款,飞行员复训有别于一般岗位的复训,应属于赔偿的范围,因此王先生应支付6次的复训费用约13余万元。还有在国外及在其他各地的训练费用,王先生也应一并承担。

  至于公司要求另支付约3000美元的模拟机培训费用,未能提供统一价目的价格和相关费用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仲裁委无法支持其主张。另外,公司要求赔偿飞行经历费用,即根据飞行经历的小时数量承担损失。而王先生认为飞行经历系劳动过程,是在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公司在此过程中支付其工资,也正因为是他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并创造了价值,无法认定为赔偿性质。仲裁委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对王先生的意见予以认可。仲裁庭认为,综上所述,申诉人王先生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约为170万元,公司同时为王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飞行员能否跳槽?如跳槽应赔偿怎样数目的费用为合理赔偿?仲裁委有关专家分析,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于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明确:“飞行员辞职应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飞行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对飞行员招录培训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这说明飞行员可以提出辞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培训支付的费用给予赔偿。

  有关专家提醒说,飞行员是一个特殊的岗位,所以跳槽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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