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之: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

  发布时间:2009/9/15 21:14:26 点击数:
导读:根源于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的列举式的规定,长期以来,在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问题,尤其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问题,一直是非常棘手的问题。由于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与总经理职…

根源于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的列举式的规定,长期以来,在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问题,尤其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问题,一直是非常棘手的问题。由于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与总经理职权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交叉现象,所以,如何界定董事会(尤其是董事长)与经理层的职权的边界,怎样使董事长与总经理和睦相处、各司其职,是研究中国公司治理问题、设计公司治理架构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从理论上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如从法律规定上、从权限划分上、从委托代理关系上等等。不管从理论上如何分析,由于有公司法的列举式规定实际存在,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均无法解决这个棘手的权限边界问题。

一、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原理

本质上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代理与被代理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原理,即董事会是委托人(被代理人),噢经理层是被委托人(代理人),经理层应当是在董事会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至于董事会对经理层授予多大的权力,决定权应当是在董事会。董事会授予多大的权限,经理层依法行使多大的权限,这,应当是经理层职权的边界。正是基于这个原理,我国公司法将关于总经理的规定置于董事会项下,将经理层作为董事会的一个子系统来处理,这是正确的,但公司法中对总经理职权的硬性列举性规定,则值得商榷。

二、国外借鉴

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例,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并没有对经理层,尤其是总经理的具体职权或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或者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或者是由董事会来明确。公司法只是笼统地界定一下经理层的职责,或者泛泛地明确一下经理层的行为准则,类似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作如此具体规定的立法例,则很鲜见。

三、简评

一国公司法应当是指导和约束企业组织制度和行为模式的一部“宪法”,同时它也是一部商法,在该等法律中,不宜对经理层的职责权限规定的过于硬性和具体。笔者认为,第一,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应以公司章程进行规定为妥,这样更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出企业合约中各权益主体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确定,更能够反映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有利于明确二者之间的合约关系,有利于明确经理层应该向董事会负责之组织性质;第三,董事会决定经理层的职责权限,有利于各自权利职责边界的清晰划分,能够有效地避免董事会与经理层职责权限的交叉扯皮现象。

一般认为,企业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有,制定企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决定企业经营者实施经营管理的基本方针,授权并督促经理层组织实施经营计划,从而实现企业所有者的根本利益。企业经理层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相对具体的、日常的和操作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经营方向与董事会确立的战略、方针及计划得到贯彻实施,其关注的重点是企业中、短期财务、生产和市场营销等问题。有学者将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上述职能抽象出来,总结为四种职能,即监督职能、阐释职能、指导职能和管理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董事会的职能侧重于监督、阐释、指导职能,经理层侧重于管理职能。

一个不可否认和无法回避的是,董事会或多或少地实际行使着部分管理职能,经理层也或多或少地行使着指导职能,也就是说,无论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划分得何等泾渭分明,董事会与经理层均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职能交叉和衔接的现象,这种交叉和衔接,主要表现在指导职能和管理职能上。有人将这种交叉衔接的重叠之处,称为董事会职能与经理层职能的“过渡”地带。

对于这种“过渡”地带,日、美等发达国家作了一种制度性安排,即在企业治理结构中设立一个常务执行委员会,有人认为这个委员会的主任就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即CEO)。常务执行委员会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履行董事会的某些职责,实际上是董事会职能的延伸,使其在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常务执行委员会主要由部分执行董事、部分高及管理人员组成,开会频率较高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小于董事会,大于经理层。

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诠释,这种“过渡”地带,属于董事会授权不明的情况。设立一个特殊的、由执行董事和部分高管组成的机构,对董事会授权不明的“过渡”地带进行处理,真可谓用心良苦。

笔者认为,这个常务执行委员会的制度性安排,很值得我国企业借鉴,至少从委托—代理之理论上说,能够解决或部分解决我国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一个很难处理的现实问题。一些采用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公司的治理实践初步证明,到目前为止,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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