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和限制

  发布时间:2009/9/5 22:31:53 点击数:
导读: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和限制(一)股权转让方式。依据《公司法》(2005年下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可以向向公司其他股东(对内转让)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和限制



(一)股权转让方式。依据《公司法》(2005年下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可以向向公司其他股东(对内转让)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对外转让)转让,在不同转让情形下,法律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对内转让:由于对内转让不会影响公司资合的性质也不会造成人合的矛盾,因此《公司法》对此无限制,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的比例、价格、时间等问题达成协议即可,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2)对外转让:考虑到有限公司人资两合的性质,对外转让要求不影响股东间的高度信赖关系,所以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了避免公司股东故意刁难,阻止其他股东行使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法对转让手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某一股东决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该股东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这一事项,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这主要是针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须通知。



(2)、股权转让时如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6)、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依照上述程序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公司只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才能保障股权转让的完全法律效力。



二、转让股权为国有资产的处理



为专门应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象,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部行政法规。根据该法律规定,当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如未进行评估,相关转让行为即违法。



三、离婚中股权转让问题。



在夫妻婚姻期限内,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而享有的股权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离婚,则必须将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予以分割。对该种情况下发生的股权转让,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转让:(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该出资所得财产可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一旦取得股权转让的合法依据时可按照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定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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