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分析

  发布时间:2009/9/5 22:38:20 点击数:
导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的条件的……。”;38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的条件的……。”;38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基于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诸多立法限制,实践操作中投资者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以合理规避上述法定转让条件,尤其为规避未开发到百分之二十五的法定限制成为常例。据此,以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方式的合法性遭到部分人的置疑,有观点认为如果通过收购股权方式获取公司项下的受到上述限制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合法形式掩盖转让土地使用权以逃避相关国家税收等“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应被认定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鉴于此,有必要对以收购公司股权进行土地交易形式的合法性以及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进行区别和探讨。本人认为,以收购公司股权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合法、有效。以下仅针对未开发至百分二十五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常例的合法性提出如下理由: 

首先,对于股权转让方式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合法性分析:

股东转让股份于股权层面的流转与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于物权层面的流转所表现的主体、权利依据、结果的不同点决定了二者在法律上的本质不同。

1、主体不同: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一旦注册成功,就成为了具有其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即拥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各股东完成出资后,股东所投入的资产即成为公司的独立资产,股东继而丧失了该部分资产的所有权而相应地获得了《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权权利,股东不得再对已完成出资部分的资产随意支配,否则即构成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可见股权的转让是对公司法第4条规定的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行为,处分的主体是股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公司依据《公司法》第3条对属于公司财产的处分行为,处分的主体是公司。

2、法律依据不同: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主要依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而公司作为主体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则主要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结果不同:股权转让的形式所导致的结果是公司所有者即股东的变更,所完成的标志为在工商登记部门股东登记事项的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结果则是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的变更,所完成的标志为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使用主体易名。

鉴于以上不同点,笔者认为:处分土地使用权和处分股权是两个不同的层面和不同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房地产法》第37条、38条的规定显然是对土地使用权于物权层面流转时应遵循的规定,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完成实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于法定形式上仅仅为股权层面的变更,进行转让时仅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不涉及权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因此无需受《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38条的限制,对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间接使受到37条、38条规定限制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实际控制人,不应影响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其次,对于逃避国家税收的“非法目的”的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12月10日《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规定:“……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而对于资产转让的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从以上立法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即应相应交纳营业税,而股权的转让则不需交纳营业税。这不仅从根本上区分了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与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不同主体进行不同层面权利处分的行为,而且明确了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达到土地使用权的间接流转并未逃避相关的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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