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5%须报批

  发布时间:2009/9/5 22:54:11 点击数:
导读:《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办法》5月施行财政部于3月17日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办法》(下称《转让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以及国有股东在转让参股金融企业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办法》5月施行

财政部于3月17日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办法》(下称《转让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以及国有股东在转让参股金融企业股份达到5%及以上时,都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转让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这份被称为是“财政部54号令”的办法,明确由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金融央企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转让办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是严格控制国有金融资产的场外直接转让协议,要求“进场交易”即通过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为主要方式。规范范围包括非上市和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中央汇金公司亦在其管理范围之内。
这意味着,身为工、农、中、建等多家国有大银行主要股东的中央汇金公司,未来在减持相关国有上市银行股权时,包括在H股减持股份,都必须经财政部批准。“这道程序原来也有,这次是用正式文件确定下来。”接近财政部金融司的知情人士表示。

另外,《转让办法》对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作出特殊规定,要求“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
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非上市金融央企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都应报财政部门审批,但对于国有参股金融企业转让股权时,以5%为限定比例,“在一年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产权转让
可采取场内协议方式

目前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对于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仍要报国资委审批。

与国资委对于国企股权转让定价的相关要求一致,财政部要求,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一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在业内人士看来,《转让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金融国资监管的一大空白,强化了以往对金融企业国资转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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