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09/9/6 12:18:18 点击数:
导读:【内容提要】2005年公司法修订最大亮点在于增设一人有限公司的内容,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的背离,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抽逃出资问题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现象,亟需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制,笔者提…

【内容提要】2005年公司法修订最大亮点在于增设一人有限公司的内容,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的背离,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抽逃出资问题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现象,亟需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制,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以求方正。
【关键词】公司法、一人公司、抽逃资金

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是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一项重大突破,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有利于促进投资、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体系。然而,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的背离,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容易发生一人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等问题。其中,抽逃出资问题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现象,在近三年来的一人公司制度实践中屡见不鲜,亟需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一人公司抽逃出资问题:形式与危害
一人公司中唯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原因有很多,既有追求非法利益的主观因素,也有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10万元)、缴付方式严苛(一次性缴足)的客观因素。但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有着严重的现实危害。
(一)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纵观近三年来一人公司的发展实践,其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设立后,股东将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股东用借款作为出资,一旦公司设立,就将借来的资金抽回,归还原主。
二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三是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划归股东个人所有。现实中,有相当部分的抽逃出资是通过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实现的,例如,股东通过与公司的交易,实现股本返还。
四是公司提供担保,股东变相抽回出资。如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股东的出资被全部执行给案外人,而该案外人又与该股东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二)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实际危害
一人公司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制度尤其是公司资本充实和维持制度的严重违背,是一人股东利用其独有地位实施的一种侵权行为。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一人股东对公司、对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主体所肩负的忠实义务,还在实质性侵害了公司、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大的现实危害性。
首先,一人公司抽逃出资侵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其财产即为股东缴付的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无疑是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严重侵犯,影响到公司作为独立主体进行生产、经营、交易等经济活动的能力。
其次,一人公司抽逃出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有效实现端赖于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或资产。一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显然会减少公司的资金或资产,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影响到对债权人债务的清偿,增加了债权人的潜在或现实风险,构成了对其合法利益的实质性侵害。
最后,一人公司抽逃出资侵害了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司员工、交易客户甚至国家而言,抽逃出资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资产的缩减对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发放、交易客户的履约能力保证、国家税收的缴纳等都会产生潜在的影响。尤其是在股东肆意抽逃出资,掏空公司后恶意破产的情形下,相关危害十分严重。

二、我国关于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现状与不足
我国《公司法》在放开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的同时,为了防范这种特殊公司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也制定了有关条款来对其加以规制。但就现行有关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而言,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无法有效控制抽逃出资的风险与危害。
(一)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现状
当前对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制措施,结合公司法中的有关制度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资本维持制度。这是公司资本三原则中的重要一项,《公司法》在第201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即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公司财务监督制度。《公司法》第63条对一人公司财务监督制度进行了基本规定,要求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应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此可以间接地监督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
三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初步确立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提供了救济之道,形成了对一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强力制约。
(二)现行有关法律规制的不足
首先,缺乏专门针对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直接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公司法主要是对一人公司的出资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设立了较之复数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更加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具体而言,是要求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性缴清。而复数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只需不少于3万元即可,而且还可以分期缴付。但在抽逃出资方面,公司法没有进行专门规定。在设定了如此苛刻的出资要求,却没有根据一人公司的特性加以特别规范,必然带来抽逃出资现象不断涌现的问题。
其次,作为间接性规制制度的公司财务监督制度,在规制一人公司的抽逃出资问题时,由于缺乏具体性的规定,使得其作用微乎其微。一人公司很方便就可以在笼统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掩盖其抽逃出资的行为。
再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有效控制一人公司抽逃出资行为的“杀手锏”,目前的可操作性还不够。尤其对于最易发生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一人公司而言,如何运用实施这一制度还缺乏具体有效的程序和规则。

三、如何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理念与机制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发现,一人公司中存在着大量的抽逃出资的风险,而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又导致了这些风险演化为现实的危害。如何完善我国对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是《公司法》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匆忙“上马”一人公司制度、缺乏整体性风险控制机制的新《公司法》而言,要进一步完善对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必须确立一个整体性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备的规制体系。
(一)一人公司抽逃出资法律规制的整体性理念
对于一人公司这一特殊公司形态而言,对其抽逃出资进行法律规制应当秉持专门规制与一般规制相结合、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相结合的整体理念。惟其如此,方能构建成全过程、立体化的法律规制体系。
首先是要专门规制与一般规制相结合。这一理念要求公司法一方面在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的一般性法律规制制度中,比如基本的资本维持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对一人公司抽逃出资问题进行基础性的规制;另一方面更应针对一人公司的特点,及其更大的潜在风险,采取专门性的、更为严格有力的规制措施。比如,在发达国家广泛适用的基本储备金制度、公司担保制度和专门财务监督制度等。
其次是要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相结合。这一理念要求公司法不仅要设计出预防性的事前规制制度,比如资本维持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基本储备金制度及公司担保制度等;还应该有效设立并充分适用救济性的事后规制制度,比如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
(二)一人公司抽逃出资法律规制的具体化机制
一是强化资本维持机制。当前公司法已经对公司资本维持机制进行了基本规定,禁止公司股东出资后再抽逃出资,并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设定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一人公司。但为了更为有力地规制一人公司的抽逃出资,应当对其课以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当率先在一人公司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上进行突破,除规定更为严格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应规定目前公司法尚未明确设立的民事责任。
二是基本储备金机制。在一人公司设立后一段时期内建立基本储备金制度,若公司帐上的资金减少到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基本储备金予以冻结,当公司出现必须支付的债务时,经过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查,证明确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后,方可解冻其基本储备金。
三是公司担保机制。在设立一人公司时,股东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否则工商登记机关可以拒绝登记。在公司因抽逃出资等导致资不抵债时,该担保应用来对债权人进行偿付。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公司担保机制和基本储备金机制在功能上比较类似,为了减轻一人公司股东的负担,可考虑两者择一而用。
四是专门财务监督机制。除了应当与复数股东公司一样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应进行审计外,为了有效防控一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风险,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一人公司财务监督机制。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建立一人公司财务信息公示程序,要求一人公司保存财务会计备忘录,年度财务报表和税务交缴单,以备查阅;强制规定一人公司公司聘任一名以上的专业会计监察人,由其负责对公司平时业务及财产进行监督等。
五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机制。一人公司最容易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抽逃出资以榨取公司利益。因此,在《公司法》现行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一人公司特点建立具体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书目:
1、朱慈蕴:《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2、王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解读》,载《经济与法》2005年第23期。
3、金剑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4、王元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载《学术交流》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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