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案

  发布时间:2009/9/6 12:22:20 点击数:
导读:一、案情**市森林山饮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A**、B**。其中A**出资额为人民币28万元,B**出资额为人民币22万元。公司成立后,股东A**先后于2003年3月24日、26日,分两次将注…

一、案情 

**市森林山饮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为A**、B**。其中A**出资额为人民币28万元,B**出资额为人民币22万元。公司成立后,股东A**先后于2003年3月24日、26日,分两次将注册资本28万元人民币抽逃转入个人储蓄帐户。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工商机关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有立功表现。

二、处理结果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系抽逃出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A**罚款3000元;

三、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也就丧失了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决定市场运作是否顺利、交易是否安全、公司经营目的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其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由于公司的财产遭到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目前,由于公司登记机关疏于对抽逃出资行为的严格管理,使公司抽逃出资行为普遍存在。《公司法》对开办不同类型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严格限定,低于法定额度不能注册公司。部分行业主管部门也对公司注册资本做了最低限定。因此,有些公司的股东在注册公司时,靠借款、贷款等方式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便抽逃出资还给借贷人,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些公司成了空壳企业,这些公司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查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关键是如何取得证据。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往往隐弊性很强,特别是有些公司不建帐,给查处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查处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方式方法很多,在取得证据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也可以取得银行部门的支持,查清其资金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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