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纽扣电池引发的专利混战

  发布时间:2015/6/9 15:07:31 点击数:
导读:核心内容:1件实用新型专利,3轮行政诉讼,9个无效宣告请求人,10余次无效宣告请求,历经11年。法律快车小编据悉,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结了“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案,最终维持了国…

核心内容:1件实用新型专利,3轮行政诉讼,9个无效宣告请求人,10余次无效宣告请求,历经11年。法律快车小编据悉,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结了“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案,最终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关于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审查决定)。

  一件专利无效案,11年后尘埃落定

  水银是防止电池膨胀所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是废弃电池中的水银往往成为破坏环境的凶手,市场上也渐渐趋向采用“不含水银”的电芯电池。2001年,发明人何永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获得授权。授权公告两个月后,松柏(顺德)电池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松柏企业一厂、四会永利五金电池公司(下称四会公司)等先后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4年5月做出审查决定,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专利权人对此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12月,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专利权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

  但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2005年至2006年期间,四会公司等5个无效宣告请求人又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专利复审委再次成立合议组,经审查认定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再次对审查决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再次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专利权人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再次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

  两轮诉讼过后案件依然没有结束。2007年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下称东莞佳畅公司)第三次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12月,专利复审委第三次成立合议组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审理,并再次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改变了此前两次对涉案专利的观点,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据此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一审判决的结论在二审中获得了北京高院的支持。在此期间,又有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四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

东莞佳畅公司等不服北京高院的判决,向最高院提起再审请求。2012年12月,最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北京高院与北京一中院的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

  该案历经11年、3个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3轮行政诉讼,最终在最高院的判决中画上了句号。

  该案历经时间之长、涉及当事人之多、诉讼程序之复杂,使其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专利复审委为何三次宣告涉案专利无效,鉴定结果能否采信……这一系列问题仍值得探讨。

  为何三次被宣告无效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后,先后多次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了审查决定。

  据悉,专利复审委三次决定均认为涉案专利无效,是因为涉案专利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之一——创造性的规定。“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用铟替代汞,因为汞污染环境。而这一创新,在专利申请日前的很多专利文献和专业书籍中都有载明。”承办此案的专利复审委主审员李熙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技术创新点在于,在电池负极片上电镀上一层铟或锡原料,并在锌膏中加入金属铟以代替水银。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钮形电池的体积比较小,在电池内不能再有空余的位置来容纳气体造成的膨胀,故钮形电池现仍然需要加入水银,以免因电池中锌膏与其他原料或金属接触产生气体而膨胀,令电池形状扭曲变形。为了环保的要求,目前急需一种不含水银的钮形电池。

  然而,很多证据证明用铟替代汞并在负极片上镀铟从而生产钮扣式无汞电池的技术已经被公开,其良好的技术效果在于能够防止无汞无公害碱性电池在储藏过程中出现性能劣化和电解液的泄露,抑制从负极集电体产生氢气。在东芝电池株式会社、松下电池产业株式会社等诸多电池企业公开的文献中,均记载了在电池负极盖的铜面上覆铟,并且将含有铟的锌合金粉调和制成凝胶状的锌负极,采用以上技术制作的纽扣电池能够解决电池无汞化产生气体膨胀、漏液的技术问题。因此,专利复审委依据多个无效宣告请求人先后提出的不同证据,前后3次作出审查决定均认定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经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世界上任何一个专利授权机构都无法保证其授予的专利权完全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专利无效制度的存在价值就在于能够在公众的辅助和支撑下对已经授权的专利进行再次审查,从而防止不当授予的专利权对自由竞争产生的消极影响。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就本案而言,面对众多社会公众前后数次针对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看似我们频频认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而实际上,我们是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每次的决定都是依据客观证据作出的。最高院的再审结果也是对我们历次涉案专利无效决定的认可。”此案件所属审查处室的负责人、专利复审委电学申诉一处处长沈丽表示。

  鉴定结果能否采信

  在涉案专利的第三轮诉讼中,北京一中院在审理中委托鉴定机构对含汞电池技术作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主要针对早期含汞电池作出。正是根据该鉴定结论北京一中院作出了与前两次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一鉴定结果在再审当中也成为专利权人的抗辩理由之一。然而,最高院认为该鉴定结论与涉案专利没有关联性未予采信。这引出一个问题: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的结论能否被采信?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报告,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由于鉴定人技术水平的不同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鉴定结论不一定准确,因此不能将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绝对化,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之后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主任来小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一是对鉴定结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程序合法等;二是采信程序要合法,即鉴定结论须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否则此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司法鉴定一般是对案件中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案件的司法鉴定不单单是技术的,往往是技术+法律。这样的鉴定结论就会趋于合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记者采访时表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性的问题较为突出,若仅仅对技术鉴定,易偏离案件本身要求鉴定的目的。因为知识产权案件本身较为特殊、复杂,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等案件,如果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一无所知,仅对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往往难以达到司法鉴定的要求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虽然,实践当中司法鉴定一般要求最好是由了解相关法律的技术人员来鉴定,或者是相关法律专家与技术专家共同配合进行鉴定,但鉴定人员只能对需要鉴定的技术事实作出技术性结论,不应对案件作出法律性结论。一个案件不需要两个法庭、两个审判,法律定性最终还是由法官来完成。

  对于法院是否一定采信鉴定结论的问题,李顺德认为,司法鉴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一样,法院需进行审理、质证,必要时还会要求司法鉴定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从而决定鉴定结论是否应该被采纳。鉴定结论无论采纳与否,法院都应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加以说明。

  根据最高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律知识的问题应由司法工作人员来解决,鉴定人只能依据提供的材料并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研究,就接受的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而不能超出专门性问题的范围作出法律方面的评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两个基本环节,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法官的职责,不能把法律适用问题交给法官以外的任何人去判断。这就要求在委托司法鉴定中,法官应准确界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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