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锐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平台 发布时间:2015/6/9 15:26:23 点击数:
导读: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丁文联马剑峰徐卓斌钜泉公司享有ATT70…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丁文联马剑峰徐卓斌

钜泉公司享有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锐能微公司未经钜泉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RN8209RN8209G芯片中使用了与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布图设计,故此钜泉公司认为锐能微公司侵犯了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锐能微公司针对涉案布图设计的两个创新点进行了复制,并不是在分析涉案布图设计电路原理的基础上创造的新设计,且该部分设计并非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故锐能微公司的行为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反向工程的规定。对于锐能微公司相似部分占芯片总体面积的比例很小从而两布图设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主张,上海高院指出,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而锐能微公司生产、销售的芯片中包含了涉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就前述两个创新点而言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此应认定锐能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钜泉公司的布图设计专有权。

点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这起案件是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该案终审判决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在于法院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文进行了精准的解读,明确了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规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是我国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立法保护的集中体现,其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侵权的情形(个人或科研目的不侵权、反向工程不侵权、独立创作不侵权),第三十条规定了两种侵权的情形。判决中,上海高院对《条例》中有关反向工程不侵权的条款进行了解读,指出只有基于对他人芯片电路原理的分析而进行的重新设计或替换设计才是法律所允许的反向工程行为,即反向工程不侵权一方面要求相关信息需要通过反向工程渠道获得,另一方面要求不能直接复制他人的设计。有了这两方面的要求,反向工程才不会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从而保证了集成电路行业创新的积极性。此外,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描述,上海高院明确指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据此,上海高院认为只要设计中包含了他人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不管该部分设计所占比例大小,均有可能构成侵权。该案终审判决中对于反向工程不侵权两个条件的明确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标准的界定,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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