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诉华勤通讯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平台 发布时间:2015/6/9 15:43:27 点击数:
导读: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朱丹马剑锋王广巍诺基亚公司是名为“选择数据…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朱丹马剑锋王广巍

诺基亚公司是名为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诺基亚公司认为华勤公司销售的手机未经许可实施了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遂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华勤公司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诺基亚公司主张依据权利要求7确定保护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5仅表述了该特征所要实现的功能,属于使用功能性词语限定的技术特征,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亦不能直接、明确地确定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内容,据此法院将涉案装置视为技术内容不明确的纯功限定装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21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将技术内容不明确的功能限定性技术特征排除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故认定诺基亚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基础不存在,其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点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于当前我国软件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中急需明确的两个问题很有启发性:一是软件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应如何界定;二是软件专利功能性限定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如何判断。我国法律并未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故此上海高院首先对功能性技术特征下了定义。结合该定义以及法院的判决理由,可推知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包含两个条件:1、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2、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附图等无法确定技术内容。这样就使得法释[2009]21号第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在实际司法审判活动中得到了一定的明确。上海高院在判决中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装置权利要求的软件专利有效性的认定,不仅为司法审判提供了参考,也为专利审查标准带来了一定的指向性,同时对于软件发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有关专利授权审查标准和法院侵权判定标准在本案中所体现出的差异性和不协调性,也值得学界和实务界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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