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案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平台 发布时间:2015/6/9 15:50:19 点击数:
导读: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陈国进邓燕辉肖海棠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其中约定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独占使用第…

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陈国进邓燕辉肖海棠

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其中约定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独占使用第626155
王老吉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使用期限自200052201052。其间,鸿道集团生产、销售的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由陈鸿道委托设计公司设计,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在许可协议终止后,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一边标注王老吉、一边标注加多宝以及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广药集团认为,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加多宝装潢的红罐饮料,在设计的文字、色彩、图案及排列组合上与广药集团知名商品王老吉相似,其装潢近似程度达到了足以引起与王老吉商品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经审理,广东高院从知名商品的具体指代对象、原被告双方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上所凝结商誉的贡献度以及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密切程度等角度出发,认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益应最终归属于注册商标权利人广药集团。据此,法院认为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鸿道集团和加多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王老吉与加多宝系列诉讼一直是社会的热点,本次的红罐案也备受争议。本案中,法院在判断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引发了广大知识产权人士的激烈争论:其一,本案知名商品所指的对象是什么;其二,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如何认定。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将知名商品的所指对象确定为王老吉凉茶。许多专家则质疑,商标许可到期后的王老吉和以前的王老吉已经不是同一个配方的产品了,知名商品的认定能否脱离产品而只关注名称。引起更热烈讨论的,是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王老吉商标已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并据此将二者的归属捆绑,对此,专家、学者们形成了两派意见。同意法院观点的一方认为,商标是商誉的实质载体,商品包装、装潢的主设计基调应由商标权利人制定,被授权方应为从属者,且红罐在长期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已经和王老吉商标形成了较强的结合关系。另一方观点则认为,包装装潢和注册商标是可以分开的,对它们的支配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不同法律来调整。从贡献的角度,虽然王老吉商标为加多宝进入大陆市场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红罐装潢由加多宝设计并长期使用,广药收回王老吉商标时,把加多宝的包装装潢也顺便拿走并不合适。在本案之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也缺乏案例,业界和学术界都没有对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否可分的问题进行过统一的论证,因此可以说,是红罐案开启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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