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我国信用失缺的主要原因

  发布时间:2009/11/1 0:22:30 点击数:
导读:一、信用管理的社会基础差。我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是有着深刻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管理基础非常薄弱。其主要表现有四方面:1、是没有建立健全社会…

一、信用管理的社会基础差。我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是有着深刻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管理基础非常薄弱。其主要表现有四方面:

1、是没有建立健全社会的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缺乏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难以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个人信用资料,无法对个人信用做出大体准确的评估。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推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

2、是企业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制度。作为国民经济最基本的“细胞”,我国企业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对应收账款、商品销售,以及相关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地管理,更缺乏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大约95%的企业还没有提供相对完整的企业信用数据。

3、是行业信用自律管理薄弱。我国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发育很晚,其主体大多是从原来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脱胎而来,在行业自律方面缺乏基础,特别是对于行业内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企业缺乏应有的联系,更谈不到企业信用方面的自律管理。

4、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二、信用管理的垄断程度高。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记录还车要集中于政府部门。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征集机构等,主要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基本上由政府部门所垄断。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和开放。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的信用中介机构,也大多有政府背景或以政府出资为主,有些是政府控股或政府独资,市场化程度和信用数据的开放度都很低。

三、信用中介机构执业整体水平低。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诞生于 90年代初期,经过10多年来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经营分散,规模较小,信用中介机构执业的整体水平不高,也没有建立信用行业协会,缺乏行业自律,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四、信用管理的体制不确定。我国政府行政机构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部门职能还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也需要进一步合理化。特别是对于信用管理来说,由于近些年刚开始列入政府议程,涉及部门比较多,管理体制大体上还处于研究设计阶段,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信用管理上的“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无序状态还要持续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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