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抢了律师的饭碗?

  发布时间:2009/11/29 21:57:20 点击数:
导读:谁抢了律师的饭碗?(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君不见,时下各行各业竞争惨烈,流汗流泪又流血;   君不见,律师饭碗金银铜也难端,法务皮…

谁抢了律师的饭碗?
(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君不见,时下各行各业竞争惨烈,流汗流泪又流血;  

  君不见,律师饭碗金银铜也难端,法务皮条都来抢。  

   ——题记  

  近日,笔者在中国律师网见到诸多律师界的“潜规则”,对此,笔者在从业中也深有感慨。“律师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为了生存与发展,为了立足法律之林,很多律师不得不争相使出浑身解数来营销自己,求得案源。  

  如果通过撰写文章对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和办案后的切身感受的记录,或通过自己办过的经典案例中已表现出来的水平、品牌等进行宣传,展示自己的风格,是正 当而且必要的营销方式,是值得提倡的。但令人心痛的是,法律界确确实实存在某些人、某类人运用非正常手段与律师抢饭吃:行业内——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 径,行业外——存在诸多没有律师牌却操作律师业务的“皮条客”,越俎代庖,抢律师饭碗。类似种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为法治所不容,为行业戒律所不容,为道德伦 理所不容!  

  笔者就律师职业生涯中,遭遇“抢饭碗”事件,差点惨遭滑铁卢,与君谈一谈,请君为我侧耳听。希望同行以此为鉴,提高警惕。  

  一“赏”:管教与律师间的伎俩。  

  现实中存有不少管教“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虽然他们的权力很小,既不负审判,又不决定罪名,但他们负责关押犯的安全、饮食起居,利用帮关押者通风报信,传送衣服,安排会见等机会,收受红包;或者对看守所内的被告人进行教唆,说被告人请的律师怎么不好,诋毁律师,进而说他认识的某律师很厉害,打过什么官司,认识某某等……,唆使被告人写信出去给家属请管教介绍的律师,因为管教管着被告人,所以被告人也比较忌讳,而一些不知情的家属也以为管教介绍的律师是被告人选择的而请。管教从而拿回扣;或者管教找些助手、亲友或熟人等,在看守所门外兜客,坐收渔利。 

  据我们了解,在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做上述“通风报信”之事,“行价”一般是一次800-1500元不等。除此,他们还会利用接近关押者之便,介绍律师给他们, 从而吃回扣,多则高达40%,甚至更高,少则也有20%,这样一年下来有些有办法的管教甚至就有几十万的“介绍费”,可见是一块不小的肥肉。介绍律师给关 押者,本无可非议,但可怕的是,他们绝大多数都是介绍无案无水平、专吃管教的下九流律师。不仅帮不到当事人,反而会害了当事人。  

  在我们以往办理的案件中,就经常遭遇此类行径。管教硬塞律师给关押者饶某某,迷信管教所说的饶某某,就请了管教介绍的律师,结果却导致本是清白的饶某某 却被无辜地判了13年的牢狱之灾。钱花完了,希望没了,造成饶某某对律师的极度不信任。后来饶某某的父母找到我们,在初次与当事人会见时,他本人有些固 执,对我们也不完全信任,甚至不愿签署会见笔录。但该当事人的父母不愿再请管教介绍的律师,在会面后的一星期后,饶某某才如梦初醒,写了封道歉信给我们, 并答应了由我们代理他的上诉。  

  由于我们感觉到,当事人本性善良,孝顺父母,之前不愿意聘请律师也是为了为父母省钱,我们就再接下了这件“烂尾”的案。通过我们艰辛的调查取证和专业 的辩护,最终法院改判为8年的有期徒刑。判决一出,饶某某当即亲笔写了一封感谢信给我们。现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我于8月8日收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改判为8年,……,一直想当面向您们道谢,可一直没见您们过来,甚感无奈,只好以这种方式来表达我对您们的感谢。感谢您们长时间以来对我这个案子尽心尽力、呕心沥血、操办辛劳的四处奔波,而终得以肯定。没有昔日您们的帮助,就不会有今天这个良好、理想的结果。……假如有缘,我期待等我获得自由的时候,在外面当面好好地感谢您们……”  

  在为饶某某感到欣慰与庆幸的同时,此案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深省与反思。  

  二“赏”:同行间的恶性竞争。  

  律师队伍的良莠不齐,行业规范的不健全,造成了同行间不正当竞争泛滥。互相压价、互相诋毁、互相套密是经常被用到的手段。  

  我们就曾被人诋毁,遭受人身攻击;遭遇“秀才遇到兵”的无奈状况——某些律师在庭上东拉西扯,信口开河,不着边际,前后观点矛盾,贻笑大方;遭人套 密,后来由于律师过河拆桥,套密者揭发了他们之间见不得光的勾当,向我们发来了一封道歉信,此事也给我们上了一堂别样的课。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 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因此,现列举信的部分内容如下,希望引起同仁们的警觉,有则改之,无则免之、防之。  

  “……,我以前为一位律师联系业务。我在法院立案庭里面曾偷窥过您的起诉资料。……,当时,我的手里拿着材料,装出也是在立案的样子,站在您的旁边。我趁您在立案窗口处填写法院发的诉讼材料的地址时,用手机快速的储存了被告方的电话号码,……。然后装出整理材料的样子,……,把刚才所看,所记的内容记录了下来。然后,在当天晚上,我就联系了被告方当事人,谎称我是与法院有关系,所以能提前知道某某起诉他。让他收到材料后,来联系我,我能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能帮得到他。当被告方当事人拿到法院给的材料后,就会来找我们。我们一般都会接下这个案件。但是,与我合作的律师并不诚信。他没有将我该得的业务提成如数给我。我在思考了很久后,决定写信给你。向您说声对不起。……因为现在,有很多律师自己没有案源,就不择手段的在同行身上打注意。……” 

  三“赏”:内鬼的出卖。  

  “病从口入,祸自口出”。“不要乱讲”,堪称律师助理铁的定律,保密意识应时刻谨记。   但在目前的律师实践中,面对金钱的诱惑、物欲的膨胀,不少律师助理坐不稳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他们无心于提高业务技能,常常铤而走险,私底下利用手中掌握办案律师的敏感材料和相关信息,或作为筹码向对方律师索取利益,或拿来与第三律师“做生意”,这种背经叛道的行径甚至会使办案律师身败名裂。举我们曾遭遇过的内鬼出卖为例,同所内鬼窥探我们所代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并私底下拿去复印了一份,与其他律所的律师合伙,主动与起诉书上所涉当事人联系,给当事人造成认为其知道内部消息的错觉,从而请他。  

  “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的阴霾,时时笼罩在律师界的天空中,挥之不去。这样下去会怎样?——老律师不愿带徒弟,带了也不愿培养;中国的律师行业会怎样?——青黄不接,出现断层危机。  

  除此,同处一间律所的律师之间往往也会出现“自相残杀”的悲况。虽是“同根生”,同处一间律所屋檐下,但其中不乏心怀不轨者利用“近水楼台先得月”的 地利优势,了解到或者窥探到其他律师的关键资料或信息,以便作为索取利益的筹码。为了金钱,为了美色,为了沽名,为了钓誉,他们不惜出卖同事,出卖朋友, 出卖灵魂。在他们的字典里,没有“良心”二字。对他们来说,“生命诚可贵,金钱价更高”才是他们的座右铭。  

  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但人却能为了一己之私,背信弃义,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可悲哉?可悲乎? 

  四“赏”:办案人员及书记员的“暗箱操作”。  

  实践中常见的办案人员即法官,他们往往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掌握到很多的案件材料,或是已经结案的,或是正在审理的。看到其中还有希望的,便会及时主动地 联系与自己熟悉的其他律师,把信息透露给他,让律师主动联系当事人,待当事人拿钱来后,他们便私下“你一我一”、“你小我大”地分了。  

  书记员虽然没有审判的权力,但他们却因为工作原因能了解和掌握到大量关键的信息和材料,或发给律师,或提供给有利害关系的人,像做生意般吃回扣。  

  更有丧心病狂的司法者,因不愿与他人分羹,不愿把自己辛苦探得的“财路”拱手让出,就索性自己充当律师。拿当事人的利益甚至身家性命开玩笑。  

  办案人员还存在一种让世人不寒而栗的怪象,举一例说明。如某被告人因自首本应判为缓刑,可以免受牢狱之灾。但因为他没向法官行贿。在法院领导、主审法 官没收到钱的情况下,是没人愿说或敢说该被告人应该判缓刑。因为一旦某人说了,那么,其他人则会想当然地认为此人替被告人说好话,一定是收了被告人的好 处,没有得到好处,反而名誉受损。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花不花钱,司法者都会乱来。花了——徇私枉法,帮你;不花——恼羞成怒,害你!  

  种种行径,往往会对当事人或办案律师造成极大的伤害。为了蝇头小利,视他人性命于不顾。实在令人咋舌,遭人唾弃!知法犯法,也实在令法律人蒙羞!  

  五“赏”:虚假宣传的“迷踪拳”。  

  转轨阶段的中国诚信缺失,不少律师或大肆自吹自擂,宣传自己是“著名律师”、“知名律师”;或到处张扬与某某领导或名流的合影,并吹嘘与他们关系密 切;或伪造判决书用来销客;或无中生有,列举自己曾办理过很多名案、要案,但却不见案情介绍或辩护词;或伪造200-300字“精彩”的成功辩例简介等等,这些低俗的自毁形象的宣传方法损害了律师形象,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正当利益。  

  以某名校的一名研究生为例,在他取得律师牌,还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竟然在网上挂出自己胡编乱造的很多案例及辩护词,每篇200-500字不等,谎称自己办了很多大案要案,……。  

  据有关报道称,有一自称是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左××律师,执业数十年间,办了很多名案、要案,并拿出在澳门和香港法院门口拍的照片,以示在港澳出过庭,实际上中国大陆律师是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港澳出庭的(还不清楚是此人真有香 港、澳门一游的经历,还是靠电脑合成的照片),虚称自己在港澳也办过诸多大案,以此揽客,甚至让其妻子在派出所门口揽案。造成很多不明就里的当事人“慕名而来”,或“被揽而来”。结果却是害人害己,帮不到别人,反而自己吃起了官司。由于私底下建了一间律所,私自接案,甚至恐吓当事人,引起了当事人的投诉,从而暴露了其严重违背职业操守、损害同行利益的丑陋行径,遭到应有的惩罚,也算是自食其果!  

  种种虚假宣传的“迷踪拳”,导致了当事人对整个律师行心存芥蒂,严重损害了同行的利益。  

  我们办案中的许多当事人就提出,他们曾惨遭虚假宣传律师的骗局。造成了他们一开始对我们也不完全信任。他们查阅了我们曾办理的大量案件,仍半信半疑,直至上法院网核实我们有无详尽代理词、辩护词。最终查证属实,才放心请我们。  

  所以,笔者在此提醒客户,在请律师时,请务必谨慎、谨慎、再谨慎,要炼就一双火眼金睛,刺破他们的“辉煌”面具,还原他们的“庐山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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