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和处理的筹划案例

  发布时间:2009/12/10 22:08:21 点击数:
导读:(一)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标准方式: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计算出来以后不是应交入库的…

 (一)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标准方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出来以后不是应交入库的所得税额,需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应缴入库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十股息收入补税额十境外收益补税额±国家允许增减的税额

下面再就免除双重征税中出现的境外收益补税问题进行举1说明。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其来源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根据当地纳税:证,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境外应纳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按分国不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应纳总额×(境外所得额/境内、境外总额)

抵扣限额是准许扣除的最高额度,在实际抵扣时,避税者通;会遇到三种情况:

1.境外实际交纳的税款等于抵扣限额,则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税款可以全部抵扣,实际抵扣等于抵扣限额;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设在A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000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为300000元,该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2224600元,其抵扣限额为:

抵扣限额=(7224600十1000000)×30%×[1000000/(7224600+1000000)]=300000(元)

该分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等于抵扣限额,因此这部分款可以全部抵扣。

2.境外实际交纳的税款大于抵扣限额,其超过部分不能作为2额抵扣。但对避税者来说,有一点可以安慰的是:此项不允许抵扣部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于抵扣限额。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少于抵扣限额部分,需作霸境外收益税额,并入应缴入库企业所得税款中。

按上例,该企业设在C国的分公司所得为800,000元,已在C国缴纳所得税216000元,其抵扣限额为:

抵扣限额=(7224600+800000)×30%×[800000/(7224600+800000)]=240000(元)

C国分公司境外收益补税额=240000-216000=24000(元)

(二)境内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计算

外国企业、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守合税法规定条件,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确定由其中一个营业机勾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合并申报纳税,涉及到由于营业机构所在地区享受优惠待遇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的利润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原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以上规定值得避税者注意,并可以据此进行避税筹划。

例.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机构,A机构在深圳享受15%的优惠税率;B机构设在北京,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为比准后由A机构汇总合并纳税。该企业1993年A机构应纳税额为1000000元,B机构应纳税额为2000000元;1994年A机构构亏损额为400000元,B机构应纳税额为1600000元,1995年A 机构应纳税额为800000元,B机构应纳税额200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1993一1995年该企业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1993年应纳税额=(1000000×15%)十(2000000×30%) =150000十600000=750000(元)

1994年应纳税额=(1600000-400000)×30%=360000(元)

1995年应纳税额=(800000-400000)×15%十(400000×30%)十(2000000×30%) =60000十120000十600000=780000(元)

在以上案例中,如果避税者通过扩大优惠税率地区的利润,缩小高额税负地区的利润,只要手段合法,其避税余地相当大。

(三)预提所得税税额的计算与处理案例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末设机构,但1995年6月20 从中国境内取得租金收入30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200000元。

该企业应缴纳的预提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0十200000)×20%=100000(元) 

(四)核定利润率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适用税率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经营业务收入额为80000元,由于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为15%,则该企业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0×15%×30%=36000(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800000×15%×3%=3600(元)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缴纳分季预缴、年终计算清缴的办法。预缴所得税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按各季度利润计算预缴所得税额;二是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在季度预交所得税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公式为:

汇算应补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各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合计数

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所得税。折合方法是:季度预交所得税时,采用该季度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交所得税的外币所得可以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按年末汇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例.某独资企业全年所得额为120万美元,各季度预交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税款如下表:`

 外币所得税 汇率 折合人民币所得税 税率 所得税 
一季度 10万$ 5.45 545万¥ 15% 8.175万 
二季度 20万$ 5.50 110万¥ 15% 16.5万 
三季度 50万$ 5.54 227万¥ 15% 41.55万 
合计 80万$  441.5万¥ 15% 66.225万 

年末汇率为5.56,(注,此处用此汇率作为举例)

汇算清缴应补所得税额=[(120-80)×5.56十441.5]×15%一66.225=33.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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