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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合同管理机制,加强对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规范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
第四条 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依法依规签订,行业性经济合同还须遵循相关行业规定。
第五条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应依法维护己方合法利益,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机构
第六条 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口监督的内部经济合同管理体制。
总公司对下属单位经济合同实施监督管理;下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上级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应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总公司董事会是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总公司各项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二) 授权相关人员代表总公司签订各项经济合同;
(三) 审议批准重大经济合同。
第九条 总公司企业管理部是经济合同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 组织对由总公司签订的或由总公司审批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查;
(三) 对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四) 建立和管理经济合同档案资料;
(五) 负责起草与其职能相关的总公司经济合同;
(六) 组织总公司及下属单位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第十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资发展部、项目管理部等职能部室是经济合同业务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据总公司各部室职能划分起草与其职能相关的总公司经济合同;
(二) 组织或参与与其职能相关的经济合同的审查;
(三) 对经济合同中与其职能相关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总公司纪监审计室对所订经济合同行使监察管理职能。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力求谨慎,严格审议,避免合同内容不当或不严谨,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现实或潜在的经济风险。
第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参与人员应当熟悉、了解合同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名词术语、行业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有关人员必须对合作方当事人的情况认真考察和分析。
考察的主要指标有: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条款完整、逻辑严密、权利义务明确、表述清晰、操作方便。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报酬;
(六)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照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七条 总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按类别分别由各职能部室经办。
(一)总公司机关日常管理事务产生的经济合同由综合管理部经办;
(二)借款融资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由计划财务部经办;
(三)投资合同由投资发展部经办;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由项目管理部经办;
(五)其他未明确负责部门的经济合同由企业管理部经办。
第十八条 对外签定经济合同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接洽:经办部门与对方就合作事项进行初步商谈,达成事项后可签定合作意向书;
(二)调查:经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三)起草:经办部门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起草经济合同,起草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四)审议:合同起草完毕后,由经办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审议,审议时,经办部门应将接洽过程、对方情况向与会人员做详细说明,必要时应咨询律师;
(五)谈判:根据审议结果,由经办部门组织人员与对方进行谈判,并就合同条款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
(六)审批: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经办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合同草稿进行会签,并报有关领导审批,须上级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还应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七)签约:审批通过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九条 签定涉及以下事项经济合同除应遵循第十五条所列程序外,还应报总公司办公会讨论。
(一)金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的生产经营合同;
(二)金额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的融资合同;
(三)金额大于或等于500万元的对外投资、合作合同;
(四)对外担保合同。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应确定履行合同责任人、执行单位(部门)和执行人。下属单位报总公司审批后签订的经济合同,责任人和执行人为合同签约人,执行部门为合同申报单位;总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责任人为合同签约人,执行部门为相关职能部室,执行人为相关职能部室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责任人、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应及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就合同履行情况向总公司作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应以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为准。履行完毕后应由执行单位(部门)或执行人向总公司作出由责任人签字认定的履约情况书面报告,经总公司审定后,将合同及有关资料交机要室存档。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设立经济合同担保是保障经济合同了履行的有力措施,涉及下列情形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一) 对外提供贷款;
(二) 对外提供担保;
(三) 对签约单位资信状况难以准确了解。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形式,每种形式均需符合相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 对需设立担保的经济合同应签订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的签约人应为所担保经济合同的责任人。担保协议的管理遵循总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及下属单位担保协议标的应为物或金钱,未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采用人保形式。担保合同标的价值应能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期间,合同责任人、执行单位(部门)、执行人应及时了解担保标的状况,并定期向总公司作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应遵循总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或继续履行对己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执行单位(部门)和执行人应会同责任人商量对策,报总公司同意后按法律程序与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应报该合同责任人审定,经总公司审批通过的经济合同还须报总公司审定。在未经合同责任人和总公司审定前,任何单位、部门、人均不得向对方作出承诺。
第三十一条 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经公证的经济合同在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必须重新公证;经过担保的经济合同,在达成变更或解触协议前,应通知担保人并相应解除担保协议。
第三十二条 由于对方当事人的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己方遭受损失的,在变更或解除协议中应明确赔偿条款。
第六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慎重、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总公司审批签订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应由合同责任人将纠纷事由、初步应对措施通报总公司。
第三十五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应由合同责任人组织律师、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班,寻求妥善解决。专班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应在坚持原则,保障己方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前提下,首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双方协商一致时,应补签书面协议。
第三十七条 因对方责任引起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仲裁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有担保情形的,应积极利用担保方式弥补己方损失。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尽量避免因己方责任引起合同纠纷,发生因己方责任引起的合同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利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经济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七章 经济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经济合同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总公司签订和审批的经济合同由总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后交机要室归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泄露经济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借阅存档经济合同须经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十一条 经济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机要员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经审核后并经主管领导认可后由机要人员盖章。
第四十二条 总公司签订和审批的经济合同,总公司应执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由机要室存档,副本分别由职能部室留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总公司及下属单位任何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或处理合同纠纷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视其情节与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