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院联手巧解跨国债权纠纷

  发布时间:2009/12/15 12:39:02 点击数:
导读:  日前,苏州某模塑公司价值40.32万美元的减免税设备的51万元海关税款入库,标志着该批设备正式办结海关补税手续,国家税款得到保全,也意味着该批设备可以顺利解除海关监管,物归加拿大原主。至此,一起困扰债权人…

  日前,苏州某模塑公司价值40.32万美元的减免税设备的51万元海关税款入库,标志着该批设备正式办结海关补税手续,国家税款得到保全,也意味着该批设备可以顺利解除海关监管,物归加拿大原主。至此,一起困扰债权人、海关、法院3年的跨国经济纠纷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也为今后类似情况的妥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海关税款堪忧2005年7月,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接到企业管理联络员反映:加拿大独资的苏州某模塑公司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倒闭,其加拿大籍的法定代表人离境回国,停止了与公司的一切联系。几天内,国内公司人员离散,有关资料散落,公章遗失,银行存款已经转移,厂房由供租方临时看管。

  海关迅速派人赴现场勘查,发现工厂中还留有属于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的成套设备,进口时的价格达200多万美元,其安全难以保障,并且根据海关监管规定,税款数额将随着设备的折旧而减少。

  按照通常的情况,企业倒闭后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海关税收在执行破产过程中顺理成章得到保障。不过这次情况有所不同,由于该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并不具备破产条件,属于“僵而不死”状态,无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没有办法通过这种途径保全国家税款。此外,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上述设备目前的状态并未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也就没有启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海关不能贸然通过提取变卖等措施抵偿税款。然而时间拖得越久,海关监管设备所承载的国家税款面临的流失风险就越大。法院判决遭遇执行尴尬正

  当海关为其大伤脑筋的时候,法院也在为该公司烦恼,原因是由它引起的一场跨国经济纠纷案的判决难以执行。2005年10月,来自加拿大的设备供应商一纸诉状递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模塑公司的设备所有权提出质疑。经过法院2年多的调查取证和审理,加拿大公司于2007年年底胜诉,拥有了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并准备将其运回加拿大。然而,在海关手续方面却出现了问题。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对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企业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对设备进行处置必须经过海关许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该批设备,尽管法院已判明了归属,但加拿大公司要将其运送出境还必须等到解除海关监管以后。不仅如此,解除监管手续必须以该设备的进口方,即苏州模塑公司的名义办理。由于该公司目前仅剩一个空壳,既没有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出面办理这一手续显然不可能。

  这就意味着,在现有情况下,债权人赢了官司却实现不了权利;法院作出了判决,却难以执行到位。制度保障两全齐美为

  解决这一困扰多方的问题,做到在保全国家税款的同时,让判决结果尽快执行到位,保障境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协商确定了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案:由法院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由法院委托报关代理,通过该模塑公司海关注册登记主体,代为办理补税手续,并根据补税报关单解除设备的海关监管,从而以让各方满意的方式,顺利了结此案。

  苏州是外资企业和加工贸易的密集地区,近年来企业新陈代谢过程中的海关监管物资处理问题日益突出,其中不乏类似性质的经济纠纷案件。为了做到既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息诉止争,又能妥善保障国家税款,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与法院加强合作,近几年结合具体案例做出了不少探索,并形成了系列制度:一是与法院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双方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文本,成立了联系协调的对口机构,保持日常信息交流互通;二是规范了海关证据提供程序,严格执行《海关报关单证管理规定》,理顺法院取证环节的海关操作流程;三是制定了《海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规程》,对法院明确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在内部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大大提高了协助执行的效率,规范了执行程序,为有效实现司法行政互助和保障国家税款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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