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借款给公司 为债权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9/12/16 14:03:34 点击数:
导读: 董事长周先生替公司还债125万,受让债权后不被公司认可,董事长与公司为还款对簿公堂。2月13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A公司应当偿付原告周先生借款125万元。上海A公司在20…

 董事长周先生替公司还债125万,受让债权后不被公司认可,董事长与公司为还款对簿公堂。2月13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A公司应当偿付原告周先生借款125万元。
    上海A公司在2002年1月31日、2002年4月30日、2002年8月28日、2003年8月21日分别向案外人沈先生借款30万元、25万元、20万元、50万元,共计125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生在2005年2月18日前向沈先生归还了该款,沈先生在2005年12月28日确认125万元债权转让给周先生。A公司也在2006年4月22日出具《承诺书》对向沈先生的借款进行了确认。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周先生诉称,因公司向沈先生借款125万元后未归还,沈先生向周先生催讨,自己作为个人向沈归还了上述借款,沈先生将该债权转让给周先生。因此,要求公司归还转让借款125万元。

    被告A公司辩称,被告不清楚自己是否向沈先生借款。对于《承诺书》盖有公司公章,并有周先生等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不予认可。因此,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被告向沈先生借款125万元的《借款合同》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被告财务部印章,被告的《承诺书》也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被告公章,因此,法院足以确认沈先生对被告享有的125万元债权真实、合法。现沈先生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转让通知到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故该债权转让有效,原告据此享有对被告125万元的债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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