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12/17 17:46:37 点击数:
导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科学、合情、合理地调解好股权纠纷案件,促进公司企业(公司,顾名思义,共同经营。公,共同。司,经营。公司即股份企业。企业有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科学、合情、合理地调解好股权纠纷案件,促进公司企业(公司,顾名思义,共同经营。公,共同。司,经营。公司即股份企业。企业有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独资企业不是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才属于公司的性质)依法、科学、稳健、有利地进行改组、改制、转制、重组、重置、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让我们来熟悉一下什么是股权。股权,通俗地说,叫做“股东权”。股东即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叫有限责任公司,是因为各股东对该公司的投资和参股即所持有的股份有限,所以对公司的管理权、监督权、查账权、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有限)的投资者和持股者,依投资和持股的份额,分为控制性股东(参股20%以上)、重大影响性股东(参股20%以下)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参股10%以下)。股权即投资者和持股者对公司的管理权、监督权、查账权、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公司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打伙计,除赢利目的外,象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一样,“钱(股份)由大家出,官由大家选,财务公开,利害相连”。依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持股虽然是两个过程,投资者和持股者虽然是两个角色,但归根结底应当是一个总过程和一个总角色,那就是股东。即便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具有可转让性,但是,接受转让者即受让人也有管理、监督、查账、表决、分红等权利;即便各种形式的投资者和持股者取得形式上的股东资格需要一定的过程,但其实质终归是股东。这是个股东身份确认的原则问题。只要人家投资和持有股份,就必须依法确认人家的股东身份。在对投资者和持股者股东身份确认的问题上,个别地方法院不敢依法予以确认,是不对的。公司的根本是资本,公司的目标是赢利。按照“谁投资谁说话,谁持股谁分红”的原则,没有只有投资的义务而没有管理、监督、查账、表决、分红等权利的投资者,也没有只有管理、监督、查账、表决、分红等权利而没有投资义务的持股者。股东的权利主要有十大项:1、股东身份权。2、参与重大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关联交易审查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决议撤销权。9、退出权。10、诉讼和代位诉讼权。
  
  然后,让我们再来熟悉一下什么是转让。转让,顾名思义,即转物让利、转利让权。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包括自益权(股东的财产请求权,包括股份转让请求权。本公司的股东之间有优先购买对方的股份转让权,对非股东的股份转让必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申请、过半股东同意,否则无效)和共益权(股东的事务参与权,包括查账权),但是,股权的核心是股份,没有了股份,也便没有了股权,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当然也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等等。股份的形式主要是股票,所以说,股权转让主要是指股票转让。股票的形式有多种,对于公司而言,多为股东该发而发不起的工资自动转化成的股票,我们称之为“积薪股”。“积薪股”股票主要以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积薪股”是一种被动性、间接性的投资。“积薪股”原则上不允许转让,但是,假如一定转让的话,必须以协议的形式偿付“积薪股”股东的积薪总额,或者保证“积薪股”股东的劳动报酬权,即原则上不允许“积薪股”股东失业。在对“积薪股”实行转让前,必须如实地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决不能封锁,更不能歪曲,否则被视为违法。在封锁和歪曲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情况下所签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积薪股”股东是公司的主人,他们之所以积薪,是被迫挽救公司。此所谓“以薪救市”。他们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对封锁、歪曲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受让人(一般为绝对控股人)提起欺诈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废除协议、判令受让人偿付转让人的积薪总额、保证转让人的劳动报酬权、追究受让人的刑事责任。即便是绝对控股人,也无权擅作主张,借工会之名,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违法出台整股方案,必须让股东实实在在地自主选择股权的去留。在股权纠纷审判过程中,必须责令受让人提供所控制的证据,否则,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予以推定。个别地方法院在这一点上做得很不好,轻忽此规,当然,所作出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势必影响经验之谈社会的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务必加以克服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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