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方式与效力

  发布时间:2009/12/17 18:26:10 点击数:
导读:一、案情介绍2001年3月15日,A集团公司与B商业银行签订了《认购协议》,双方约定在B商业银行完成资产重组后,A集团公司参股B商业银行。参股资金拟分两步划入B商业银行:第一步,在B商业银行完成资产重组后,A集团公…

一、案情介绍

2001年3月15日,A集团公司与B商业银行签订了《认购协议》,双方约定在B商业银行完成资产重组后,A集团公司参股B商业银行。参股资金拟分两步划入B商业银行:第一步,在B商业银行完成资产重组后,A集团公司将资金划入B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开设的专用账户;第二步,在双方签订《划款协议书》之后,该款项才正式划入B商业银行启动经营的股本金账户。

2001年9月16日,A集团公司与B商业银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B商业银行的资产重组措施必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并达成一致,该书面确认文件作为双方签订《划款协议书》的前提条件。9月18日,A集团公司将1.2亿元拟参股资金暂划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专用账户。

后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显示:B商业银行未达到重组目标,而且资产进一步恶化。A集团公司认为《认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参股条件不成立,要求划回拟参股资金,但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却不予办理资金划回手续,遂双方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股权转让的方式与效力如何认定?

三、法律分析

1、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协议的成立与协议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多数民事合同,其成立与生效一般同时发生,即在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的同时,合同即成立和生效了。但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条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后,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甲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此属典型的附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

2、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与实际转让。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协议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协议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因股权是无形财产,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成不同的特点。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

一、股权权属变更:(1)有限公司的股权交付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注册登记文件三种表现形式的书面文件作相应变更。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件。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持有的记载其股东名单的书面文件。公司注册登记文件是工商行政机关持有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官方文件;(2)股份公司的股权交付就是以股票的转移为要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即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的完成以清算交割作为标志。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以证券的登记过户为要件。

二、股权权能移转:股权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实际地转由受让人行使。

如果说权属的变更是属法律上的股权交付,那么,权能的移转就是事实上的股权交付。

四、股权实际转让认定中的两种情况

已参与公司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本来,只有股东才享有股权,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事务和行使股权。然而,在实践中,受让方在根本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的情况下,就已实际参与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或分配公司盈利。此种情况显然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和股权交付中的权能转移,但却不是实际履行和交付行为的全部。而股权的转让更重要的售货机权属的变更,因此,参与管理和行使股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已支付股权受让款是否成为股权已转让的标志?实务中,许多当事人依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款,但却未办理其他股权转让手续,这种情况同样不能认定股权已经转让。

五、本案结论

本案A集团公司与B商业银行约定的认股协议是附条件的,即A集团公司对B商业银行的认购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才生效,如果条件不成立,则认购协议不生效。A集团公司将拟参股资金划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行为可看作是支付股款的行为,但当认股协议不生效,即股权并未发生转让时,应将参股资金返还A集团公司。

上一篇:外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下一篇: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