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股权转让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9/12/17 18:50:53 点击数:
导读: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间转让自由转让(章程有约定的从约定)(二)股东向非股东转让1、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间转让
自由转让(章程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股东向非股东转让
1、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章程有约定的从约定);
3、同意转让的出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经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登记;
2、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4、公司除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5、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转让股权。
三、外资企业股权转让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营(合作)他方同意
2、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3、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
 
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4、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5、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6、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7、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8、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9、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0、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11、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1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3、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


 

 
注:
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即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人。
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向外商转让股权受到限制或禁止。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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