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案背后的腐败

  发布时间:2009/12/18 13:23:10 点击数:
导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4年8月2日,《四川日报》发表了《警惕改制背后的权力腐败》一文,文中谈到:“几年前,国有大竹县孔家沟煤矿实施股份制改造后,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当地个别公职人员以‘莫须有’的投资者身份,开始上门讨要‘股份’,不断给企业制造麻烦,致使企业因‘合伙’纠纷而停产3个月。最终,玩火者被‘双规’。”
    这“莫须有”的投资者是谁?
    最近,大竹县孔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职工向本刊投诉反映,大竹县原县长助理王绍奎、孔家沟煤矿公司原副董事长孟国芬、大竹县原建行行长杨情德因经济问题被双规。但他们不但未受到法律制裁,反而逍遥法外,并且继续以“莫须有”的投资者和以所谓的“合伙入股协议”为名,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达州市两级法院判决,企图名正言顺地在孔家沟煤矿取得绝对的控股权。在这长达两年的股权纠纷中,公司深受其害,职工人心不定,停产达8个月之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股东利益受到侵害。职工们要求严惩这些利用职权吞噬国家和人民财产的不法分子,阻止其阴谋得逞。为此,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从中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改制背后有腐败
    1997年大竹县国有孔家沟煤矿实行企业改制。全矿711名职工被买断工龄,每个职工按每年六百元的工龄工资计算,以该工资总额作为对公司持股的份额(俗称“身份股”),与国家脱钩。1998年7月成立了大竹县孔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当时,身为大竹县县长助理、经贸委主任、县体改委副主任并曾任孔家沟煤矿矿长的王绍奎与大竹县建行行长杨情德、该矿矿长陈国富、会计孟国芬等人共同策划,由杨情德将该县信用社所存公款315万元挪出,假冒江苏南通燃料公司的名义,于1998年1月投入孔家沟煤矿,而私下他们则将该“引进外资”作为王绍奎等投入孔家沟煤矿公司的入股资金,以取得该矿的绝对控股权。为此当年王绍奎还以引进外资受到县委、县政府的表扬。由于当时煤炭行业不景气,每股只能分1%的红利,连利息钱都不够,当年的5月、11月他们用公司的现金315万元归还了从建行挪出该笔款并支付了13.3万元利息。同时,他们向公司宣布南通公司撤资,导致所谓的引进外资失败。后来公司会计孟国芬于2000年初私自截留货款,采取不入账的方式,偷偷地为几个人入股分红,共计侵吞该公司集体资产51万元。2004年,此事被大竹县纪委查实,追回赃款并将案件移送大竹县检察院,杨情德以挪用公款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被达州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而王绍奎、孟国芬等至今未受处理。
    由于孔家沟煤矿改制不彻底,2000年8月,公司根据大竹县委有关文件完善股份制改革。经评估,该煤矿以500万元现金承债式转卖给原公司职工。原任矿长陈国富与职工72人参股组建新公司。其中职工出资93万元,陈国富个人出资407万元(其中现金57万元,重庆南坪建行以质押方式个人贷款300万元,大竹建行个人住房贷款50万元)。首届股东大会选举陈国富为公司董事长。2001年4月10日,大竹县孔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孔煤公司)依法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国富,共有股东11人。
    后来,陈国富因非法持有枪支和挪用资金罪于2002年7月被拘捕,2004年12月被达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陈国富自然不能再担任董事长了,他向股东袁中海出具了委托书。2004年12月,经孔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长为袁中海。达州市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2004年12月24日,公司申请并经工商部门的核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袁中海,股东增加到49人。
    令公司股东和职工意想不到的是,陈国富被抓后的2003年10月,刘世荣(王绍奎之妻)、杨情德忽然抛出一个与陈国富签署的《合伙入股协议》,向法院起诉陈国富,要求陈国富支付红利。而所谓《合伙入股协议》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2000年12月1日,王绍奎、杨情德、陈国富、孟国芬私下签署了一个《合伙入股协议》,这是一个未经公司任何会议研究签章,也未经公司任何其他董事、监事、股东和广大职工知道的一个私自隐匿协议,协议称企业职工退安置费的人太多,陈国富兜底资金不足,特商约杨情德、刘世荣、孟国芬合伙入股,四合伙人以陈国富名义出资407万元,其中孟国芬出资90万元,刘世荣出资90万元,杨情德出资90万元,陈国富出资137万元。协议还约定经营期(三年)内收回投资400万元。该协议合伙人之一虽名为刘世荣,但奇怪的是签名的却是王绍奎。据陈国富后来讲,这个协议整个过程都是由王绍奎一手策划安排的。王当时任经贸委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并负责孔家沟煤矿改制,陈当时是受王的职权所迫才签的协议。《合伙入股协议》公开后在孔煤公司干部职工中引起强烈的反响。也就是这个协议,引发了后来的股权之争。

    事实不清疑云重重
    2003年10月,刘世荣、杨情德以合伙纠纷将陈国富告上了法庭。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四人所签《合伙入股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据原告持有李峰、周玲、吴显松、周雪凌、张莉容、唐青山六人个人310万元储蓄卡以及提供的证词,认为原告将卡上现金310万元取出存入了陈国富名下,因此合伙人按约定出资比例属实。据此,2004年10月11日,达县法院一审判决陈国富支付刘世荣红利16万余元。
    陈国富不服,认为协议违法,事实未查清,法律程序不合法,于是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合伙入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应为有效,认定刘世荣、杨情德、孟国芬筹措310万元分别存入六张卡上,在重庆南坪建行转存入陈国富账户上用于陈国富质押贷款300万元事实成立。2004年12月28日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合伙纠纷还没有终审判决的情况下,刘世荣、孟国芬、杨情德在2004年12月1日和18日又以侵权纠纷将陈国富、第三人孔煤公司告上了达州市中级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陈国富对袁中海的授权无效,并予撤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万元;分割陈国富持有的407万元股份,三被告各占90万元;判定3原告对第三人孔煤公司享有股权。
    达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四人合伙入股协议合法有效,各合伙人已实际出资,这已是被生效的该院(2004)民事判决所确认,认定孔煤公司的大多数股东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入股行为也是明了的。据此,2005年2月3日该院一审作出判决:一、陈国富委托袁中海行使股权的行为无效;二、陈国富在大竹县孔煤公司出资的407万元,三原告各享有90万元出资额,并分别就其出资额对孔煤公司享有股东权利;三、合伙入股协议终止履行;四、驳回原告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的诉讼请求。
    陈国富、第三人孔煤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正在审理之中。
    被告律师冉瑞震说,达州市两级法院在审理这两个案件中疑雾重重,违背法律程序,事实不清,原告在原审中故意伪造证据多达五份书证,原审对本应支持的司法鉴定不予支持,在庭审中已发现原告涉嫌刑事犯罪,而法院对涉嫌犯罪的事实不尽其职责和义务。达州市中院(2004)达中民终字720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达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违背证据规则,混淆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当的典型错案。
    冉瑞震律师还讲到,作为一名律师,他本人在掌握了孔煤公司绝大部分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这样说:“本案是大竹县县长助理、孔煤公司原矿长、大竹县经贸委主任、体改委副主任王绍奎一手操作的用孔煤的钱榨孔煤的油,最终由王绍奎、孟国芬、杨情德三人非法获得矿工血汗钱的惊天大案。”他表示对自己所发表的观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纵观本案的关键,一是看王、杨、孟、陈私下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是看重庆南坪建行用于质押贷款的310万元资金来源于何处。
    孔煤公司现任董事长袁中海告诉记者:他们的合伙协议称企业职工退安置费的人太多,陈国富兜底资金不足,那纯属谎言。当时的事实是,很多职工入股资金都被公司拒之门外,他本人就于2000年8月在改制期间向公司财务室交入股款5万元,但事隔一周后,出纳唐道琼把钱全额退还,原因是入股金已满。现在很多当年持有身份股的职工知道了这份《合伙入股协议》后都表示极大的愤怒,认为公司当年欺骗他们,已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讨回原本属于他们的股权。袁还讲到,如果陈国富真的兜底资金不足,约王绍奎找入股人,刘世荣、孟国芬本是企业员工,当时已分别出资认购公司股权5万元和10万元,他们为什么不能正大光明地将自己的90万元入股于原股中,却偷偷摸摸地订立所谓《合伙入股协议》,以陈国富的名义入股?这本身就很不正常,这背后有何用意?是否有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
    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他们四人除有一个《合伙入股协议》之外,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入股凭据。既然其余三人都是以陈国富的名义入股,那么在陈国富收到公司出具陈国富个人入股资金407万元收据后,其余三人按常理就应有陈国富个人给他们出具的各90万元的入股字据。然而事实不是这样,刘、杨、孟三人向法院提交的是公司出具的各90万元入股收据,公司根本不知道有此事,怎么会出入股收据?后该入股收据被司法鉴定为伪造。这更使人不得不怀疑协议的真实性。
    冉瑞震律师告诉记者,就其协议本身来讲,“经营期(3年)内收回投资400万元”,属于协议所附条件,该条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的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该协议所附条件也具体违背《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共担风险规定,应为协议无效。然而终审判决认为该约定是合伙后三年经营期目标的约定,该约定对合伙关系成立并不产生任何影响。那么试问,当年那些真正最有资格持有身份股的矿工兄弟们知道有这么丰厚的投资回报,他们还会退掉自己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艰苦创业,可以说是用生命换来的身份股吗?既有这么高的投资回报条件,那陈国富兜底资金不足又从何谈起呢?
    冉律师说,终审判决对王绍奎作为公务员入股经商的问题作了这样的认定:王绍奎在协议上签字行为是代表刘世荣。这一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协议是王绍奎一手策划的,他们四个人几次在一起商量都是王绍奎组织和亲自参与的,并没有刘世荣参加。杨情德的证言也证实王绍奎找他投资,在这一投资过程中王是亲自参与者。正因为王绍奎与刘世荣是夫妻关系,协议上才写合伙人刘世荣出资90万,其实质是王绍奎以刘世荣的名义作挡箭牌,以逃避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追究。从王绍奎最后在合伙人签名中亲自签上自己名字的这一行为来看,王绍奎已确认自己为合伙人,法院有什么理由来否认当事人自己当时的意愿呢?王绍奎属国家公务员,并且身为领导干部,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有关强制性的行政法规规定。王绍奎和杨情德分别身为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成员,有直接或间接决定孔家沟煤矿改制,包括出售价格的权力,两人也违反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中“不允许参与收购企业的管理层参与转让国有资产权的各个环节”以及严禁“自买自卖”的规定。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了《合伙入股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协议是一个秘密的协议,是一个害怕广大股东和职工知道的、见不得光的协议。协议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达州市两级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
    那么重庆南坪建行用于质押贷款的310万元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了解,2000年11月8日重庆南坪建行以陈国富个人存单310万元质押贷款给陈国富个人300万元。此款于11月13日进入孔家沟煤矿账户。从法律关系上看,此款应属于陈国富个人贷款,这是无可争议的法律事实。达州市两级法院不是从这一法律事实来认定,而是从查陈国富存单上310万元来源切入。仅凭证言就认定,该笔存款来源于王、孟、杨持有的李峰、周玲、吴显松、周雪凌、张莉容、唐青山个人储蓄卡,并以此认定3人实际各出资90万元。现已查实,除周雪凌、唐青山系真名外,其余4人均为虚名,并且开卡日期都是2000年10月30日。如果法院认定陈国富名下质押存单上的310万元来源于这六张卡,就应该将卡上310万元的真实出处查清楚,但两级法院并未这样做。因为再查下去,六张卡上310万元来源的真相就将大白于天下。储蓄卡的疑点显而易见。这310万元系同一时期向私人巨款借出,而法院仅凭出借人的证言,而未出庭质证。陈国富向法庭指出原告提交的借条、欠条、委托书、收据有事实证明是伪证,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以及请证人出庭做证,但均被法院拒绝。孔煤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孟国芬于2000年11月3日私自以发工资的名义从银行将151万元现金取出(在公司未入账,至今这151万元已不知去向,已涉嫌刑事犯罪)并且于当天又存入50万元于周玲(六张卡之一)的账户上。据此,广大股东和职工认为孟国芬当时集公司财务大权于一身,掌管了公司财务全部印章,310万元很可能是孟国芬将孔煤公司的钱私下取出,要求法院查证。但两级法院对此不闻不问,不予查证。
    至今310万元来源何处仍然是个谜,难道这个谜会永远持续下去吗?
    达州中院(2005)达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又是一个怎样的判决呢?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著名法学家、国内公司法专家周友苏认为该判决书是一个严重违背法律的判决。他指出,该判决与法院确定的案由存在着无法克服的重大矛盾,法律关系混乱;该判决不仅直接违反合同法的有关基本原理,而且还违反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该判决认定“刘善福等30名股东明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入股行为”的这一重要事实是错误的,违反了客观事实,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

    法院审案怪事多
    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法院在审理中出现了诸多怪事。
    怪事一,在一审开庭审理合伙协议时,被告律师请求主审法官查实孟国芬2000年11月3日私自取出公司151万元现金并于当天存50万元于六张卡之一的周玲账户中事实时,主审法官询问孟国芬151万元去处,孟国芬无言以对,这时王绍奎离开法庭并叫走正在旁听的该法院副院长廖小婷。很快廖再次进入法庭并给审判长曾永洪讲了几句。曾马上终止询问,宣布该事实与审理案件无关。
    怪事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孔煤公司向刘、杨、孟出据的各90万元入股收据证据提出质疑,要求对其进行司法鉴定,法庭同意被告要求后,孟国芬的丈夫唐兵当场掀翻桌椅从法官手中强行抢回收据,拒绝鉴定。如此咆哮公堂,而法院对此却听之任之,并不追究。孔煤公司查找到存根联自行委托省司法厅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证明,刘、杨、孟各90万元的入股收据纯属伪造。
    怪事三,在庭审时原告提交借条、欠条、委托书、收据等来证明其资金来源时,被告律师提出有事实证明这些证据系伪造,于是要求对这些证据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以超过期限为由拒绝鉴定和要求证人出庭质证。试问被告怎能在预先举证中对这些要在法庭上才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呢?既然二审并未采信刘、杨、孟筹措资金来源的证人证言及证据,那么二审又是根据什么来认定刘、杨、孟筹措了310万元并存入六张卡上呢?难道王绍奎、杨情德分别筹措的129万元、111万元是自己的?作为政府官员的王绍奎和建行行长杨情德哪来如此巨款?
    怪事四,达州市中院在审理刘、杨、孟和陈国富分割合伙股权纠纷一案时,达州中院确立本案的案由是“合伙股权分割纠纷”,根据这一案由,法院审理的应当属于“合伙股权”的问题,法院判决分割股权也只能针对“合伙股权”。但达州中院却是针对孔煤公司的股权作出的,即是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按照达州中院判决分割对象为“公司股权”,那么将陈国富列为被告就不成立,因为只有孔煤公司才有“公司股权”。双方当事人就应为原告和孔煤公司。然而。达州中院却将孔煤公司列为第三人。达州中院难道不明白该案是两个法律关系吗?难道法院连王绍奎、杨情德、陈国富、孟国芬的合伙协议不能对第三人孔煤公司设定义务的基本原理都不懂吗?
    怪事五,在达州中院庭审中,孔煤公司针对刘善福等30名股东的证言“声明”,向法院提交了与之相反的《合伙入股协议非法无效,还我孔煤股权公道》的43名股东签名按有手印的证据,指出刘善福等30名股东的证言“申明”有些是伪造,有些是被胁迫,请求证人出庭质证和笔迹鉴定。审判长表示所提出的“申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现休庭等研究后答复”。此后,法院一未恢复开庭审理,二未对孔煤公司的“申请”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就直接作出判决。这样做难道公正吗?

    涉嫌犯罪者仍逍遥法外
    此案值得关注的一个焦点是,从表面看是一起股权纠纷,但它暴露出的问题已涉嫌刑事犯罪。
    孔煤公司认为孟国芬、王绍奎、杨情德等人这些年大肆侵吞公司资产已达到不择手段,甚至丧心病狂的地步。他们利用孟国芬是公司副董事长、财务科长兼会计并掌管财务公章、法人代表印章、财务账簿票据等特殊身份和地位,把公司当成自己的金库。事发后,孟国芬为掩盖合伙侵吞公司资产的犯罪事实,隐匿、私藏票据和账目。经达州市公证处证实,现已有部分账目、票据不知下落和流向。
    公司多次把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向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投诉反映,已引起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全国人大、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也有批示。中共达州市委书记晏永和在2005年元月全市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电视报告会上公开点名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对腐败行为重拳出击,从重惩治像王绍奎、王鹏等这样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在企业占干股、私自经商办企业的公务员。(王鹏系渠县安监局局长,现已被撤职。)但是由于王绍奎等人利用钱权结了一个庞大的关系网,在当地保护伞的庇护下,虽然被查明有犯罪行为,却未受到法律的惩处,至今逍遥法外。
    孔煤公司认为,正是因为当地一些政法部门的某些人对王绍奎等人的包庇和纵容,才令王绍奎等人更加胆大妄为,进而伪造证据,企图通过法院达到侵吞公司股权的目的。
    在两级法院,两个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孔煤公司和被告人律师均就孟国芬等人已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进行了反映:一是孟国芬私自虚开公司票据3张(刘、杨、孟各90万元公司入股收据)已涉嫌伪造票据和伪造证据罪,法院有义务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法院却只视为举证不能;二是孟国芬2000年11月3日从银行提取公司151万元现金非法据为己有,至少有50万元于当天转入刘、杨、孟持有的六张卡之一的周玲账户,涉嫌侵吞公司资产,大竹县检察院已立案侦察,建议应先刑后民,法院对此却漠然视之。
    2004年4月,王、杨、孟等人侵吞公司资产51万元被大竹县纪委查实,以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大竹县检察院,但王绍奎、孟国芬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孔煤公司法律顾问和广大职工到大竹检察院询问此事时,某检察长说,“王不知道所得的钱是什么钱。”律师当场提出:“王是县经贸委主任,主管孔煤公司,王不知道所得的钱是什么钱,那王就是涉嫌受贿。”该检察长却说:“我们还没有想到这个问题”。作为县一级检察院对涉嫌犯罪行为却不知道犯什么罪,岂不荒唐。
    孟国芬2000年11月3日侵吞公司资产151万元暴露后,引起达州市检察院重视,责令大竹县检察院查处,大竹县检察院于2004年11月立案侦查。孟国芬盗取公司资金151万已涉及到用于质押贷款310万元的真相,但大竹县检察院却立而不查,至今未有结果,这也间接影响到股权纠纷的判决。大竹县检察院作为全国的先进检察院,其做法让人费解。
    股权纠纷案在当地已闹得沸沸扬扬。由于达州市两级法院不公正的判决,激起公司股东和职工的愤怒。凭什么职工干了几十年,要入股入不到,而另外的几个人凭职权却要分得大部分股份,天理何在?他们强烈要求讨回由王绍奎、杨情德、孟国芬非法霸占的本应属于职工的股权,严惩吞噬他们血汗的犯罪分子。
    此事已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企业生产和安全带来了隐患。孔煤公司希望上级法院能依法公正判决,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让企业股东和职工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还企业一个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本刊还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一步发展,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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