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索赔额最大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一审判赔5亿元

  发布时间:2009/12/18 16:04:11 点击数:
导读:控股股东要向公司返还3亿多元人民币!公司总经理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共同支付公司1亿多元人民币!此外,公司还追回其他损失430多万元!这些令人咂舌的数字出现在前不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

控股股东要向公司返还 3 亿多元人民币!

     公司总经理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共同支付公司 1 亿多元人民币!

     此外,公司还追回其他损失 430 多万元!

     这些令人咂舌的数字出现在前不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

     而本案的原告,不是权益涉嫌受到侵害的公司,而是公司的小股东。

     到目前为止,这一判决,在全国法院审理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中,标的额是最高的。而有关公司高管和关联公司承担的赔偿额,也是全国最高的。

     标的额之所以高,是因为涉案的企业都是搞房地产的。而所有的矛盾,也是围绕数百亩土地的开发权展开。

     指控: 374 亩土地被大股东擅自转走

     本案的原告是广州市天河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 ( 下称建设公司 ) 。建设公司拥有位于某工业园的 665 亩土地。 1997 年 1 月,建设公司与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 ( 下称珠投公司 ) 商定共同开发上述土地。

     为此,双方签订了《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合同》 ( 下称《股东合同》 ) ,约定由建设公司出资 700 万元 ( 占 35% 股份 ) 和珠投公司出资 1300 万元 ( 占 65% 股份 ) 共同设立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下称科技园公司 ) 。建设公司将上述 665 亩土地的使用权转到科技园公司名下,项目用地开发周期为六年。

     同时约定:“公司在存续期间内的全部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归公司所有。未经股东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出卖或抵押。任何一方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或行为,一概无效。”

     科技园公司注册成立后, 1997 年 8 月,双方商定由珠投公司承包开发 665 亩土地中的 270 亩。其后,受珠投公司委托,科技园公司与南博置业有限公司 ( 下称南博公司 ) 共同成立广州合生科技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下称合生科技园 ) 开发上述土地。

    270 亩开发完成后,董事会又于 2000 年召开五次会议,初步讨论了继续与合生科技园房产公司开发剩余的 374 亩土地的合作意向,当时董事会决定:“有关实施细则将由股东双方另行商定。但由于双方因开发成本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有分歧,董事会未再讨论和作出决议。”小股东建设公司在法庭上这样陈述。

     “ 2001 年 8 月,建设公司惊悉上述 374 亩未开发用地已被珠投公司擅自转至该案第三人广州合生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下称合生骏景公司 ) 名下。大股东珠投公司未经小股东建设公司同意,未经科技园公司董事会讨论,指使科技园公司总经理廖若清假冒科技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盗用公司印章,伪造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科技园公司的名义于 2001 年 2 月与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南博公司订立了一份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作合同,将科技园公司名下的 374 亩土地无偿转让给合生骏景公司”。

     建设公司认为,大股东珠投公司未经股东和董事会讨论,擅自将 374 亩土地转让给南博公司,而南博公司是大股东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有证据显示,一家名为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25 日 发布的公告中,珠投公司被合生创展定义为“合生创展之关联人士”,而南博公司又是合生创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 2 美元注册的全资附属公司。南博公司占合生骏景公司 95% 的股份。

     “这属于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其有损建设公司权益的投资决策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廖若清与南博公司在明知建设公司未同意无偿出让科技园公司资产的情况下,仍然参与签约谈判、处分科技园公司资产,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公司这样认为。

     反驳:处分 374 亩土地经过董事会授权

    2003 年 9 月,该案一审法院广东高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次年 7 月,法院分别追加科技园公司和合生骏景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后,该案又分别于 2004 年 11 月和 2006 年 6 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股东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均没有异议,确认了建设公司在起诉书中提到的与珠投公司成立合作公司的事实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辩论的焦点集中在 374 亩土地的开发过程是否经过董事会同意以及是否对原告造成损失。

     被告珠投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首先,科技园公司董事会已开会确定合作方式,并已达成董事会决议及将已确定实质条件的合同文本附在决议后面。双方股东 ( 即珠投公司与建设公司 ) 曾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合作的意向。珠投公司不存在擅自转让土地的行为。

     其次,珠投公司从未指使廖若清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廖若清与南博公司签约,是执行科技园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职务行为。

     在与南博公司协商过程中,建设公司没有提出其他合作方。同意与南博公司合作是珠投公司的权利与职责,同时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合约约定的应付给科技园公司的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据此,珠投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变更请求:小股东从直接起诉变代表公司起诉

     起诉伊始,作为原告的小股东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大股东珠投公司、科技园公司总经理廖若清、参与开发的南博公司共同赔偿建设公司 6.38 亿元的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建设公司于 2006 年 4 月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其中一条:请求判令三被告及第三人合生骏景公司共同赔偿科技园公司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建设公司提起了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 2006 年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确立的。该制度赋予了股东代表公司向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通说,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庭审中,小股东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并经广东省公安厅所做的《笔迹鉴定书》,来证明廖若清冒签科技园公司董事长的签名。

     法院判决:三被告构成侵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广东高院的判决书中看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南博公司系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同时,根据科技园公司的董事会纪要,虽然董事会原则上同意继续与南博公司合作开发 374 亩建设用地,但有关实施细则由股东双方另行商定。作为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南博公司应当知道其与科技园公司签订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未经科技园公司的另一股东建设公司的同意。

     廖若清作为科技园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明知科技园公司的股东未达成一致意见,仍然与南博公司签订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科技园公司第一次董事会纪要明确载明,总经理对外签订合同应有董事长的书面授权,廖若清的行为显属超越职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珠投公司、南博公司、廖若清共同侵害了建设公司在科技园公司的股东权,应当将涉案土地低于正常价值进行转让的差额部分 1.4 亿元支付给科技园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告珠投公司向科技园公司返还人民币 3.08 亿元(珠投公司从科技园公司转走的 2 . 5760 亿元以及珠投公司直接从合生骏景公司收取的 5000 余万元的合计);合生骏景公司向科技园公司支付土地出让的差额 430 余万元。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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