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09/12/3 21:33:08 点击数:
导读:  上一世纪初叶,随着管理革命的发展与深入,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进一步演变为所有权与决策权的分离。不仅所有权可以与管理权分开,而且所有权可以与决策权相分离。董事会成员不一定全是股东出身,不一定在本公…

  上一世纪初叶,随着管理革命的发展与深入,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进一步演变为所有权与决策权的分离。不仅所有权可以与管理权分开,而且所有权可以与决策权相分离。董事会成员不一定全是股东出身,不一定在本公司拥有股份。非股东董事,第一次以其专业智慧的身份进入决策班子。由于其独立身份,其所拥有的专业智慧,使其在董事会中能发挥特殊作用。这便是所谓的“董事会革命”。在经济史的发展过程中,这一董事身份有多种称谓,诸如专家董事、非股东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顾问董事等等,而最终以“独立董事”范畴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主流范畴。

  随着股份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日益增多,中小投资者以购买股票的形式进入自己所投资的公司成为股东。由于历史与现实的诸多原因,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特别是在董事会中缺少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因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能获得保障。那么,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如何在自己投资的公司中坚持权利,如何保护这批投资者的利益,就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一般占三分之二左右的比例,使得占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这种绝对控制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民主经济精神是相悖的,由于股份公司缺乏权力制衡机制,便为大股东谋求种种不正当利益提供了便利的操作平台。在这种背景下,及时地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其意义非同寻常。当然,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不限于上市公司,它对于任何股份制企业都具有同等的意义。

  本文将在考察国外董事制度重要内容及其发展趋势基础上,考察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现状及其带来的消极后果,最后为建立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一、企业管理创新:独立董事制度

  如何界定独立董事?或者说其特别品格何在?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国外对独立董事的界定是:不在上市公司内部任职且与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的人士。第二、独立董事主要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在国外相当普遍,这一职位通常由经济学家、管理专家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他并不是股东,而主要以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表身份出现,帮助企业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三、独立董事的独立自主地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各国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人选均有严格限制。独立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履行其职责。同时,作为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被赋予一定的权利。

 

  也许受到了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创新”理论育化,独立董事正好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出现。作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其给予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重建。其实,早在上一世纪60-7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愈来愈多的研究报告揭示了董事会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这是因为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CEO)和内部董事能对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时期地占有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制订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审议重大项目、确定财务规划等方面无所作为,从而丧失了企业决策、领导经营者的职权。这样发展的结果必然是“内部人控制”。

  经济生活针对这一现象而产生的机制,是具有独立品格的外部董事逐步进入董事会。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经济关联,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必须做出自己自主的判断。他不是个别利益集团的代表(包括大股东、公司管理层等),也不是他自己利益的体现,他只能是公司整体利益的维护者,他以公正、平等、不偏不依为准则。

  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几家引人注目的大型公司相继倒闭,基于此,伦敦几家著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在1992年提交了一份名为《社团法人管理财务概述》的报告,即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 (CADBURY REPORT)。该报告除明确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合理分权外,特别提倡要更广泛地吸收独立非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3] 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制衡,已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在美国和许多欧美国家,走向独立董事的趋势正日益增强。在美国企业的董事会构成中,外部董事很多,有时甚至超过一半。从所周知的美林集团董事会,它由16位董事组成,其中5位是现任美林集团经营班子的核心成员,另外11位董事均为独立人士,其中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主席及一些专营公司的总裁。

  独立董事出现后,也引起了诸多非议,对其所发挥的作用的看法也众说纷纭。但是考察主流观点,以下的见解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同。

  愈来愈多的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和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国际机构投资者将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世界银行报告,1999)。具体地讲,独立董事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体现出其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独立董事们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绩效。第二,有利于检查和评判。

  独立董事在评价CEO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时能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容易坚持客观的评价标准,并易于组织实施一个清晰的形式化的评价程序,从而避免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打分”,以最大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第三,有利于监督约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在监督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较之内部董事,这种监督会更加超然和有力。


 

 

  二、我国上市公司呼唤独立董事制度

  在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中,上市公司的董事大多数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是必然的,也是司空见贯的。这种股权结构导致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上表现为内部董事人数占绝对优势,其结果往往产生“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人员结构的内部人控制趋向,又进一步引致出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董事会职能失灵、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的存在,直接后果是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管理质量衰减的一个重要因素,小股东的利益也很难受到良好机制的保护。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西方的“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这一点也正是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的核心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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