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3 22:08:07 点击数:
导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及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及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长远看来,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应当对关联交易行为加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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